简介 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预备名单》是申报世界遗产的先决条件,至少每10年修订一次。[1] 我国首批《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于1996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最新一版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由国家文物局于2006年12月15日公布并报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其中包括文化遗产35项。 名单构成 列入最新《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35项文化遗产,是从全国申报的129个项目中精心遴选出来的。包括古迹类5项,遗址类8项、建筑群类14项、文化景观2项、文化线路3项、工业遗产3项,充分体现了我国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同时,也体现了近年来国际上对于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的新认识、新拓展。如出现了文化线路、工业遗产等新的遗产类型。[1] 评定过程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重设工作,基本仿照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评审世界遗产的程序。由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了待审项目后提交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专家委员会选派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具有科学保护理念、熟悉世界遗产保护与管理的专家赴现场考察,并及时做出该考察项目价值、世界遗产标准、保护管理状况等方面的评估报告,提交专家委员会会议讨论。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各位考察专家形成的评估报告进行讨论,做出推荐决定,并指定专家作出项目推荐评估意见,提交国家文物局审议并向社会公布。[2] 评定标准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评审标准也参照世界遗产的申报标准,每个项目不仅在所在地区,而且在全国、全世界范围内都应具有突出的价值。其真实性、完整性,保护管理状况要处于良好状态。文物遭受的自然破坏,经历的修缮等活动必须有确切的记录。要有对遗产的规范管理,实施有力的保护措施等。[1] 详细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