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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I6 v- z# m1 s6 x" D5 d —对于经租房政策的法律地位及解决出路的思考 2 }9 I3 H; ]3 p$ C
高智晟(北京)
9 F1 @0 E; C3 N国家执行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近两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法学界、经租房政策的利害关系人(这里仅指经租房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要求彻底解决经租房问题的呼声不断。与之对应的另一面是,政府操持经租房政策事务的相关职能部门,在这种要求解决问题的呼声面前雷打不动。甚至各地相关的职能部门还反其道而行之。 * o p8 E1 K1 L8 z/ J9 O; ~! h6 e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经租房户( 或继承人)纷纷电话及书面函件予我,反映政府房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竟公然开始出售被他们非法控制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面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产被他人非法出售敛钱的局面,所有的经租房权属人都心急如焚,但所有的人都无能为力。桎梏于含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地法院对有涉经租房问题的讼争,法院一律不得受理释解的现实存在,经租房权属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处于绝对的无助境地。而它的另一面是,法律对相关职能部门针对经租房权属人的合法权益的任何违法、甚至是犯罪之举都不能去作任何法律上的判断,对其不法行为的保护处于绝对的安全境地。且不说在法治价值角度,即使从情理文明的角度,这都是令文明人类不可思议的存在。
C: ]# b( } V' N “文革逻辑”在经租房领域还远未结束
* ?: n7 v+ T, B$ F- d 经租房,实质上是国家依靠强制力,在全国各大城市与符合其规定“改造”条件的私房主之间,建立的一种以私房出租及利益分配为权利义务内容的契约关系。按现在的民事法律精神界定,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强制力使私有房产主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委托经营租赁私有房屋的关系,但有一个确定存在是:当时并未涉及到经租房所有权的变化问题。从形式上看,这无疑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执行不久即由于合同的另一方,即国家主体的单方行为使合同发生了改变。 3 e3 R. \/ K" T
现在政府房管部门中的一些人有一种很阴暗的思想,即每每有人谈及政府执行经租房政策状态的非法性问题,这些人立即给你扣一顶“否定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的大帽子,有学者戏称,“文革逻辑”在经租房领域还远未结束。社会主义改造的最大“成果”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及完全的公有制状态,而1978年以后的国家改革总方向的实质是什么?其实质即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打破公有制基本一统天下的不正当局面。要落实经租房权属者的法律利益,与重新界定社会主义改造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再者,完全赤裸裸地无偿非法地剥夺经租房权属者的房屋所有权,根本就不是当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初衷,这种极具“文革”遗风的扣帽子的危险狠招是值得人们警惕的。 - ~- ^2 G# S# b: z2 i6 ~
始行于1956年的经租房政策是违背法律的——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的法律。这种非法性质并不因为这一政策的制定主体是政府部门而改变,也不因为某些人将它贴上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的标签而改变。
5 n" l. B; L0 E# b' n+ ~ f3 l 对私房予社会主义改造性质的非法律性 ) R" \- a( |. t, L8 X
各级政府执行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的实质是强行控制私有房产主的合法财产,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直到现在仍无赖式地坚持的这种“政策”,至今没有任何合法依据。 , b6 H* N) `" N1 V S' _: B
经租房政策及其执行一开始即不具有法律的正当性,由于政府这种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与经租房权属者之间勉强仅属一种无效民事契约关系。但即使是一种有效的契约关系,任何单方改变这种关系的行为都是无效及非法的。从法律层面角度而言,1964年以前所有涉及经租房的文件均不涉及对经租房权属归属问题,且从所有这些文件中均可以得出政府与经租房权属者之间民事契约关系的结论。但这以后的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从规则、情理角度而言,可以说是发生了十分糟糕的变化。
2 a/ e( U$ r" t' `" L% d4 \! n! `/ N! x5 N 最初涉及对经租房权属调整的文件是1964年1月13日出台的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这个被批复的报告中将房屋所有权人抵制改造看成是“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 。这对私有房主而言是极其恐怖的,由此决定了私有房产主要求法律权利的痛苦及危险。许多人发现,在“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中,他们从改造者那里得到的是巨大的恐惧和痛苦,在这种情势下,政府部门因此获得的被改造者的财产何来正当性可言。 % p2 q; ?$ T/ d3 u) }% ^+ g3 `5 B
另一个直接言及经租房权属人对经租房不再享有所有权的文件是最高法院1964年9月18日《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该批复应当说并没有新的东西,一则,最高法院并非立法机构,其不能以任何形式颁布掠夺公民基本民事权益及财产权益的文件。另则,最高法院的这个批复实际上越权解释了国务院批复的文件精神,由法院以这种直接解释的形式来剥夺数以千万计私有房产者的所有权的做法,只能是中国特色。上述两个文件颁行后,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效尤,争先恐后地颁行了数不尽的有关调整经租房政策的文件,不谋而合地公然非法以文件形式剥夺公民的财产权。有些文件的制定甚至发生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行以后,这些文件的制定者共同表现出的对中国基本法律的无知及蔑视,令文明社会感到异常的沉重及失望。 4 z7 P5 s0 A, ^! ^% [8 g
经租房权属的法律地位及解决出路
9 u7 ~, v+ i# X" T 经租房问题的解决不存在复杂的法律技术判断问题,更不存在对经租房权属归属的事实判断问题。理论上讲,中国有现行的宪法,有现行的调整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益的民事实体法律,有保障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实体权益得以实现的民事程序法律,以及操持这些法律的审判机构,要说解决经租房问题困难很大是荒谬的。中国南方的许多大城市已开始的大规模的经租房归还工作的平稳进行,反映了只要政府决心大,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 + V; ?6 [5 S" u" U4 x8 `
经租房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果断昭然国家的决心问题,目前解决经租房问题的主要桎梏并不在于国家有无这个能力,而是国家能力价值的选择问题。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半个世纪的违法状态,权益人半个世纪的难以言尽的苦难,结束之,它不仅仅涉及一个恢复法律的既有状态问题,还涉及道德及文明价值的问题。现在迅捷解决问题是有保障的,犹豫和拖延的唯一获益者将是继续非法及不道德地控制着经租房户的那些当权者。 : p$ T( i" u* R$ N2 L
另一既存的现实是经租房户继延了半个世纪的屈辱、愤怒以及人们对国家宪法、法律价值及政府行为的正当性、真实性的质疑。现在国家应做且能做的是立即作出归还权益人的房产及其权益的决定,这是需要立即做的事。这已不再仅仅是经租房权益人的需要,国家的价值、国家行为的正当性、国家如何理性对待规则,都将在这种归还与否的价值选择中得到救赎或是相反。 + _& W- h$ P, C! W*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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