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开 信(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我们都是北京市崇文区前门等地被非法拆迁的居民,现向市政府申诉并举报崇文区政府违法行政。在前门大街东侧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野蛮拆迁,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强占居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严重侵害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问题。
近二年来,我们通过从区、市、直到中央各有关部门的上访获知:2005年8月15日崇文区政府致函市建委称:“……我区经三年多的认真准备,已确定将前门大街及东片地区作为前门地区修缮整治的启动区域,……按照保护区试点工程程序,我区政府已委托《北京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立项主体,负责该项目的保护和修缮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恳请贵委给予支持。”
主题词:城乡建设 前门地区 项目 函
这个主题词表明了崇文区政府有在保护区内进行商业开发的意图。
2005年8月23日京发改(2005)1809号批文,对崇发改请(2005)87号函《关于前门大街及东片保护整治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的批复是:“…….经研究同意《北京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文保的规划政策要求,开展前门大街及东片保护整治项目前期工作,……。其“四至为:东至前门东侧路(新建)东侧规划建筑,南至珠市口大街北侧建筑,西至珠宝市街,北至前门月亮湾南侧建筑……请按照规划要求完成该地区的保护修缮和整治改造工作”。
主题词:环保 保护区 批复
在此,上述京发改关于“保护区”的立项批复,改变了崇文区政府要以“城乡建设”立项的请求,应已杜绝了崇文区意在“保护区”的四至范围内,进行大规模商业开发的可能。无疑,这符合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等法规的要求。而根据京政办(2003)第65号关于《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五、八、十四、十六、二十二、二十七条等项的规定:保护区房屋的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其历史风貌,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为前提,按此规定“保护区内的私有住房的产权人要承担并履行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并履行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责任”。而“整治改造”则应是拆除违章建筑,改善环境,对不符合传统风格的建筑进行改造,最终使老北京的传统建筑和保护区的整体历史风貌及传统的民风民俗,在保护区内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实现《保护规划》的要求。
无疑,根据京发改关于“保护区”的立项和要求,根本不存在任何可以在保护区内进行大规模拆迁的理由,但令人愤慨的是2005年11月崇文区政府却置京发改的上述立项批复于不顾,进行暗箱操作,在众多行政机关的参与下,以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手法,非法的将“保护区”的“四至”范围篡改成了“解危排险”的“四至”范围,以此欺骗了广大居民,进而推行“人房分离”政策,在保护区内强行实施了一项要把所有居民全赶光,所有民宅全拆光,和把居民在此的黄金之地的宅地财产全抢光的三光政策,致使前门大街东侧保护区内的传统建筑及其区域内的广大居民遭受了一场不该发生的空前浩劫。
2005年11月,在未履行法定程序举行公开听证会的前提下,崇文区政府即将该“保护修缮和整治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了自己组建不久的《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天街公司),为其置业。并向‘天街公司’非法发放了《拆迁许可证》。
《拆迁公告》发布后,《崇文区一号工程指挥部》即散发了大量宣传材料,但从未将京发改关于“保护区”的立项批复之事告知居民,也未将‘一号工程’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告知居民,只是宣布崇文区要在前门地区启动“解危排险”工程,并说这是“区委、区政府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让居民脱离危险房实现安居梦”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阳光工程”告知居民“早搬家,早受益”,宣布“绝不放水”,保证“老实人不吃亏”……。但却从未说明“解危排险”是否属于“危改”拆迁。可悲的是,就在一些居民仍在质疑自己即未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房屋鉴定,也未接到房管部门的危房通知书的情况下,自己住的本来很安全的房子,为什么突然之间区政府却如此积极热情的定要帮助“解危排险”之时,一张精心编织的天罗地网早已罩在了所有居民的身上。
首先拆迁部门宣布这次“解危排险”工程,参照2001年制定的《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但不准回迁,不予安置,也不提供周转房,只依据评估公司按每建筑平米共8020元的评估价额进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但对庭院面积不予补偿,并规定凡在限期内签订了拆迁协议的居民每户可获得55000元的“奖励”,有特殊困难的还可申请“困补”,反之则不能获得这种“优待”,以此妙策相诱迫,欺骗既无相关经验,又无机会参加听证会,以了解相关情况的居民签订拆迁协议,但对补偿情况却不予公开,故意的制造了滋生腐败的温床。当有些居民表示要求回迁或进行合理安置时,便立即遭到拆迁人员的拒绝,当有些居民不接受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并提出应对自己在合法的宗地范围内的土地财产进行赔偿时,拆迁人员则以“土地都是国家的”为由,拒绝给予赔偿。而根本不遵守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的【房地产权利一致的原则】和市场经济法则。
由于上述原因,在居民无法与拆迁人员取得一致时,崇文区建委便假装公正的出面进行行政裁决,迫令居民在限期内将房屋腾空交给拆迁部门拆除,若超过期限将进行强拆,并规定:强拆后不但不能得到“奖励”和“困补”的优待,而且在强拆过程中所动用的全部人力、物力的费用,以及为被强拆户存放物品的房屋的租金,都要从评估补偿款中扣除。拆迁人员更不断威胁居民说:“教你走你就得走,这是政府行为,一号工程,你不走也得走,你胳膊拧不过大腿,老百姓你告到哪里也没用。”并不断对被裁决户进行骚扰,流氓恶棍紧相逼,在这种强买强拆的霸道行为的胁迫下,毫无经验且已被不断发生的强拆现场的恐怖场景惊呆了吓坏了的居民,这包括:私有产权的《保护院落》产权人和利用私有经营用房小本经营自谋生路的经营户, 在接到“行政裁决书”或“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即知厉害,在劫难逃。为避免遭受更大经济损失和届时无钱租房等难题,也都被迫与拆迁人员签订了城下之盟的拆迁协议——痛失家园
、痛领“补偿”,忧心惶惶,租房买粮,终成魔刀之下的盛世羔羊。
最惨的是那些死不签订拆迁协议而被强拆的居民,不管他们怎样申辩,也难逃被强拆的劫难。强拆时大队的政府公务员、警察、城管、保安、民工在有关领导的指挥下,常是突然堵住居民的家门,内不能出,外不能进。有怒斥其不法行为者被强制拘留,有八十多岁的老太太来不及带上假牙就被架走,有小小少年也被带上手铐,有人打破脑袋以血洗面,有人当场服毒欲别人间,当执行强拆的队伍离开时,有的院落已被夷为平地,有的房子被拆掉房顶,有的房子的门窗则被堵死或焊死,有位年迈的全国劳动模范的家门也被焊死不准其进入,只好无奈离去,不久便带着困惑,升天求法去了。
最终,崇文区政府就是利用这些非法的手段,实现了要把这一地区的广大居民全部赶走的目的,这些发生在与天安门广场隔街相望之地的悲剧,至今仍然令人感到压抑和震撼。
直到现在,遭受强拆的居民多未获得任何补偿和救助,而被逼签了拆迁协议的居民则多因其合法的土地财产被无偿劫夺,所获补偿太少,也根本无力购买适当的住房,只能投亲靠友,寄人篱下或高价租房以避寒暑,承受着无法承受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为此,从2006年初春起,越来越多的被拆迁居民均不约而同的纷纷到幸福大街区政府门前的信访接待室上访,此后每周三区长接待日,信访室内外更是人潮汹涌,大家相互交谈,共话拆迁,纷纷向信访人员反映自己在拆迁过程中被欺骗、被胁迫、被坑害和无家可归的事实,坚决要求区政府依法行政,纠正错误,并联名向市、区政府递交并散发了《上访请愿书》(附后)同时纷纷要求见区长。有壮汉叫苦喊冤被强行押上了警车,有老妇情绪激动被保安四肢朝天的抬出了信访室,有人捶胸蹬足,仰天长叹;有人怒发冲冠,起舞骂山;有人失声痛哭,泪洒阶前……。有人曾将此情此景描述为:崇文烂政强拆迁,党纪国法抛一边,“解危排险”是谎骗,“人房分离”谋大贪,欺诈胁迫施手段,野蛮霸道舞强权,百姓蒙冤频上访,幸福大街泣声寒!概括的说明了崇文区前门地区拆迁的真实过程。
现在更令我们无法接受的是我们获知早在去年崇文区政府就已以‘天街公司’的名义将以上保护区内49%的土地的股份卖给了开发商‘SOHO中国有限公司’,并于去年9月20日由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这彻底暴露了崇文区政府违反京发改(2005)1809号批文关于“保护区”的立项及进行“保护修缮和整治改造”的规定,而以“解危排险”为名,欺骗、胁迫居民搬迁,强占居民土地财产,进行房地产商业开发的真相。对此,我们不能不表示强烈的愤慨。
首先,我们认为这次前门地区的拆迁完全是非法的。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收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但这次崇文区政府在前门地区却谎以“解危排险”之名,将部分公民合法的私有房产或享有永久居住权的房屋强行的夷为平地,或被拆掉了屋顶,堵死、焊死了门窗,强占抢劫了公民合法的土地财产,这显然是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而此次崇文区政府在前门地区就是谎以“解危排险”进行欺诈,并以“行政裁决书”和区政府的“强制拆迁决定书”进行胁迫,同时也正是在掩盖其进行商业开发的真实目的情况下迫使众多居民违心的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所以这些拆迁协议都是完全非法的、无效的。且不属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需要请求法院的帮助才能变更或撤销的范围。行政机关应自觉承担其应付的法律责任,自行纠正错误,取信于民。
再有,《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补偿。”现在我们正是根据这些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崇文区政府返还我们的住房或依法进行合理赔偿的。否则,我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无法解决。
在此需要说明,在我们许多居民被骗被逼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第八条中规定的《房地权属注销登记》的规定,完全是一个违法违规的大阴谋,我们并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要我们交出的也只是房屋产权证,如何谈得上注销土地权属呢?且关于房地产转让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不是可由单方面包办的,即便非法包办了也是无效的。(关于此事在我们所作的《评“拆迁协议”如何违法无效》的评述中有较详细的说明)。(附后)为此‘天街公司’现将其强占的居民的土地财产又卖给开发商,并支持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行为完全是错上加错的非法行为,如不及时予以制止其后果将是严重的。
时至今日,铁的事实已经证明崇文区政府在“保护区”范围内以
“解危排险”为名实施的这场大拆迁,完全是一项祸国殃民的行为,其举着“解危排险”的牌子,隐瞒了京发改委关于“保护修缮和整治改造”的立项和要求,欺骗了广大居民,非法拆除了大量的传统民居,即破坏了不可再生的真实的历史文化遗产,又强使3700多户居民痛失家园,且剥夺了居民依法要求回迁或给予合理安置的权利。至此,其所有作为都已证明了在其高喊:“以民为本,为民服务,解危排险”的美丽言辞的背后,却深深的掩藏着崇文区政府意在无偿的巧取豪夺广大居民在天安门广场前的这片无与伦比的寸土寸金之地,所既有的宗地范围内的土地财产的非法用心,但是这场由众多行政部门参与成片拆除百姓住房,肆意侵占百姓房屋之下的合法的土地财产谋取私利的行为,已使广大百姓流离失所,严重的侵害了广大百姓的居住权、财产权和人身权,已经造成了广大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对其违法行为的奋力抵抗,也挑动了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不满,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现在从前门大街至东侧路(新修)之间的保护区内早已人去楼空,到处残垣断壁,原有的许多精致的传统建筑和保护区的整体历史风貌已遭到严重破坏。不可容忍的是所有事实已经说明崇文区政府的此种行为的目的,绝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强行拆除众多传统民居的行为及其所推行的人房分离政策,更不能被解释成是为了对保护区进行“保护修缮和整治改造”的需要,而只能被认为这是崇文区政府为了满足其自身和少数人恶性膨胀的利益的需要。为此,我们认为,其在拆迁过程中所强行实施的各项完全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自编、自导、自演、自裁,迫使百姓搬迁的错误政策,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都应当坚决的予以纠正。并且认为其对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和对公民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失,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欺诈罪】;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欺诈罪】;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和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为此,我们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崇文区政府在前门大街东侧保护区内实施的违法拆迁,以及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查严办,从而彰显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并为我们广大被非法拆迁,痛失家园的居民主持公道,以使天下归心!
此致
敬礼
北京市崇文区被拆迁居民
联系人:
电话:
2008年 月 日
附:(1)京发改[2005]1809号批文
(2)上访请愿书
(3)评“拆迁协议”如何违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