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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起诉南晓顺29号郑家明天开庭(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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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4 22: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崇文区开发商起诉前门南晓顺胡同29号院郑先生,明天(2007/4/25)上午九点开庭。希望关心。

详细信息和情况,待情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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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25 3:22: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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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4 22: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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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 20: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抢劫匪蛮告权利人 葫芦官乱判葫芦案

leoleon006         2007-5-3 0:11:37
记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的一次庭审
案件代理人马捷民

    2007年4月25日;“开发商(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市崇文区公民郑占林一家四口人“强占公房”案,在北京市崇文区法院开庭审理,本人作为该案的代理人记下整个庭审过程,现公告如下:
    公民郑占林一家现住:崇文区南晓顺胡同29号;全家人奉公守法、三世同堂过着宁静、安详的“和谐”生活;郑氏先人“解放前”勤俭持家、含辛茹苦集毕生血汗购地520平方米后,在这块土地上陆续建筑私房32间(手中持有“中华民国政府”和北京市第一任领导人聂荣臻、北京市副市长张友渔签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书”);上世纪、五十年代,现执政党人为安置政权工作人员及随军家属,动员郑氏家人将“自住”之外的其余房屋“出租”,不久政府又以“股份制改造”之名将“出租”这部分房屋强制收归政府管辖,宣称“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但房屋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权利的“变更”却从未征求过房屋财产权利人的意见,也未办理过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近年来,北京市政府强力推行“城市危旧房改造”工程,崇文区政府为此组建“拆迁办公室”,在未与郑占林协商、未支付产权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与“住房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高高兴兴领走了一笔巨额“拆迁安置补偿款”,腾空房屋——搬走了;房屋闲置以后,郑氏一家搬回原属于自己而被政府强占了五十年的空置房屋,而开发商“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图占有并计划实施拆除的阴谋却“落了空”,于是恶人先告状,将郑氏一家四口人告上法庭,所加罪名是:强占“公房?!”。
     审理此案的法官(一位年仅二十几岁的小姑娘)在收到“起诉状”后,找郑占林一家人谈话,内容如下:本次开庭只审理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求,即:“腾退公房”问题,而不审查“产权”问题!……“产权问题”只能按照当时党的“政策”加以认定,它是党对私有财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根据“一事一审”的办案原则,如果你们对产权“权属性质认定”不服,可以另外提起诉讼,另案处理;……本案不准复议!也不准反诉!这位“法官”的谈话明显带有强烈“领导意志”。

【注】:该“法官”的这次“谈话”已被案件当事人录音,如果新闻媒体对该录音证据有兴趣可以来电、来函复制。
     同房屋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开发商”在政府的支持、纵容下,公开向“物权法”宣战,对“财产权利人”提起控告,引起了众多关心“经租房”命运的北京民众的关注,该案审理的当天,北京市各区县一百多名原“经租房”主和他们的后辈儿孙一清早就赶到法院要求旁听。民众群情激奋、议论纷纷,许多人谴责政府的无耻行径。
     法院预定于清晨九点开庭,为此作了精心布置:大院内停放了好几辆警车,三十几位全副武装的法警手握警棒、头带钢盔在院内列队,即像是在作“例行操练”、又像是“集合待命”外出执行任务、但更像是对案件代理人及旁听民众进行恫吓。给人的感觉就是:恐怖!
    审理该案的房间只有十二个座椅、面积不足二十平方米,被告及代理人占满了屋内所有座椅,法官和被告却没了位置,为把旁听人排斥在法庭之外,法院用心可谓“良苦”!
     一百多位前来旁听的民众齐声高呼:“我们要旁听!”、“法院安排大房间!”、“请院长出来!他不出来我们就去找他!”、“群众已经觉醒,群众不好糊弄!”、“以人为本!立党为公!”……
      法院领导害怕由此引发“突发事件”,最后不得不同意更换“审判厅”(此庭可容三百人旁听)。法院工作人员连忙布置、安装庭审设备,为此,庭审被推迟了近一个小时。

     近十点法官宣布:庭审开始!随后问:“原、被告你们对本庭审理该案有没有……”
一位被告代理人(郑志)发言:“等一下!我们首先请法官通告她的姓名!我们必须知道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是谁!”
法官答:“我叫陆音,会告诉你们的!审判书上也会写上我的姓名的!”
代理人(马捷民):“还有陪审团和合议庭的人呢?”
法官答:“本法庭属简易法庭,不设合议庭!没有陪审团!本人即是审判员也是审判长!”
代理人(马捷民):“我把你的话记录在案!”
法官:“你记吧!”
法官:“我现在向原、被告提问:你们有没有‘要求法官回避的请求’?”
当事人郑老先生:“有!要求法官回避!”
法官:“理由是什么?”
郑氏当事人随后宣读“要求法官回避‘代理词’”。
代理人(马捷民)举手要求“补充”发言,法官不予置理。
法官要求当事人书面出具“请求回避”申请书,并请当事人签字。
代理人(马捷民)再次要求发言,法官仍然不予理睬。
法官请当事人把材料交给法官,代理人(马捷民):“请法院配备‘法警’,此事应由法警来做!”
法官不予作答:“我宣布,本法庭休庭!”随后敲了一下“法锤”,退出法庭。庭审就这样结束。
代理人(马捷民):“我宣布:我要把本次庭审的过程及判决的结果以及我的代理意见公布到‘因特网’上去,请大家注意收听收看!”
     在法院制作的庭审笔录中代理人(马捷民)写下如此文字:本法庭无理剥夺代理人的发言权,违反了国家法律所确定的审判原则和规则,我表示强烈抗议!

附件:
本案件代理人(马捷民)代理意见:
     审理本案的法官不具有审理资格!因为:本法官在审理该案前就对当事人说:本法庭不审理‘产权’问题,权属问题只能按当时党的政策规定去对待,‘党对私有财产改造的成果不能否定’,这不但违反了宪法所确立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试问:如果不审查财产的权属问题,如何能够正确认定事实?事实无法认定又怎能判别事情的对错、真伪?而且她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法官应保持中立,在宣判前不得以表情、言语……流露出个人对案件的看法、
态度。对于这样一位不具备职业道德、违背《法官法》相关规定的法官我们无法信任!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可本法庭这位法官却表示要主动接受某一特定党派的领导。我们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党?有共同利益追求的少数人组织成帮,谓之党也;何为政策?执政党人为维护本党(少数人)利益、依据党派利益需求、由个别领导人根据个人意志而制定出来的办事规则!即无人签字负责、又不负法律责任!“政策”即未经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审议、表决,也未经制定人签字、发布,根本不是人民意志的表达!五十几年来的社会实践表明:政策从来也没有保护过人民利益,反而是冤假错案的产生源,我们坚定地认为:“政策不能取代法律!”;“制定、推行违反法律的政策,制定人必须承担违法的刑事责任!”;任何人没有违犯法律的特权!以‘政策’作为判案的准则,无法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此我们要求这位法官回避!请求法院选派非党员法官审理本案。

    神圣、庄严的法庭不能成为作奸犯科的堂馆!

(文中所阐明的政治观点由代理人个人负责)

本文复印一百份分发给当天出席庭审的旁听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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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7 17:38:48编辑过]
发表于 2007-5-3 2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回避的申请书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当事人依此条款,申请本法庭的审判长必须回避;请求理由如下:

(一).违反《宪法》私改案由:

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求明明是“侵权纠纷”,但本案主审法官在传票中擅自更改为“腾房”,在与答辩人的谈话中,也明示答辩人本案不涉及产权、“产权问题另诉”。擅自更改案由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对答辩人要确认产权问题的要求,主审法官回复:“这是两个诉,我们不能管所有的诉。产权问题另外诉。诉权是你的,不是同一个案不能反诉,我都解释十遍了,都听不懂,你请个懂法的,请个律师。这是两个平行线,25日是起诉书的问题,这不是一个诉,反诉不了”。因为回避产权问题,置答辩人于与法无据的境地,显然使案件审理有利于原告。本案中权属问题搞清楚了,才可诉求腾房。二者是因果关系,不能强行割裂开来。

(二).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司法不公正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属刘鸿升……;”又称“承租人刘鸿升…..;”在如此自相矛盾的起诉书中身为主审法官却视而不见,不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反而对答辩人要求主体资格审查的请求主审法官答:解释过,不再解释,有没有资格,已经立案了。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主审法官违反了《宪法》第六十七条(四),无权解释法律条款。还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及第十一条规定: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出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损害了答辩人的诉权。特提出本法庭的主审陆音法官必须回避的请求。提请法庭记录在案,答辩人请求法庭准予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回避申请书,并给予书面答复。

                           答辩人:郑占林2007-4-25

 

 

附录

与主审陆法官谈话的摘录

时间:2007419日上午9

答辩人郑仲平在向本案主审法官递交答辩状时问:不涉及产权问题,我们给谁腾房?

主审法官答:这是两个诉,确权那块再打,产权问题另外打,一码归一码。

答辩人提出原告没有产权证明没有资格起诉我时主审法官答:解释过,不再解释,有没有资格,已经立案了。

答辩人问:25日不审产权问题,能不能反诉?

主审法官答:这是两个诉,我们不能管所有的诉。产权问题另外诉。诉权是你的,不是同一个案不能反诉,我都解释十遍了,都听不懂,你请个懂法的,请个律师。这是两个平行线,25日是起诉书的问题,这不是一个诉反诉不了。% D1 R7 R8 t* L) a+ N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3 21:09:02编辑过]
发表于 2007-5-4 09: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em15][em16]1 ^) f0 M# r7 |/ D# _5 `/ F& J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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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0: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下文......看看还有何技倆///////

发表于 2007-7-16 2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经租房案审理

开发商起诉南孝顺胡同郑家的“侵权纠纷案明日上午9302007717日)在崇文区法院开庭审理。82天前(425日),此案因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对被告人使用不尊重语言并对被告人提出的质疑作出明显偏袒原告方的解释,被告人依法当庭要求主审法官“回避”并得到允许,主审法官面对旁听的一百多位经租房主及继承人宣布“同意回避,择期开庭”。

此案来龙去脉如下:

*南孝顺胡同29号郑老爷子是32间私产房的产权人。06年,前门地区“解危排险”工程中,郑家与拆迁办未与拆迁办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在“强迁”压力下,郑老爷子交出自住房钥匙,随即自住房被拆毁,郑家不得已住进自家“经租房”。

*郑家“经租房”被崇文区房管局卖给开发商“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崇文区政府下属企业)。

*“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侵权”为由起诉郑家,要求郑家腾房。

郑家问:拆迁办凭什么未达成协议就拆毁私产房?房管局凭什么把代管的私房出卖?到底是谁侵权?崇文区法院答复,产权不明晰问题“另案解决”,但他们实际上并不受理,这谁都知道!

请老北京网同仁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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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16 21:20:45编辑过]
发表于 2007-7-16 21: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你们瞎胡闹,有地讲理嘛?有人听吗?法大权大还用问吗?古语讲: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可那时古语,现在是有理无钱莫进来.........

发表于 2007-7-16 21: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10%、15%、30%、50%,房地产的利润究竟有多大?政府部门、开发商、购房者、炒房者各方莫衷一是。除了开发商,谁也说不清楚房地产的利润有多少,而开发商公开声称的10—15%的利润率,似乎也与火爆的房市、节节攀高的房价不相吻合。

房地产业的水究竟有多深?利润究竟有多大?房价走势何时会出现拐点?房地产开发商如是说……

没有25%的利润,开发商难以在生存

为了平抑房价,国务院先后于今年3月、4月相继出台了被媒体称之为“平抑房价组合拳”的新旧“国八条”共16条指导性措施。然而对以“平抑房价、调控房市”为主要目标的“国八条”,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并不以为然。他们中很多人认为,“国八条”能否取得实效取决于能否有力地实施,而作为实施其措施的主要力量——地方政府是不愿意看到自己辖区内的房价下跌的。

1997年,成都一位小老板怀揣着一百万杀进四川房地产界,成立了一家房产公司,四年之后,该公司资产就已经逾6亿元,成为成都著名房产公司。

该公司发家史被成都一家媒体披露之后,不少市民惊叹:“真是难以置信,做房地产这么容易发财!”

川内一位资深房地产开发商告诉记者:“一般来说,房地产商公开的利润是8%-15%,实际上真正的利润都在25%以上。”他拿起自己抽了半包软中华的香烟,接着说:“不是暴利,我们怎么抽得起这种烟。”

25%的利润,意味着房价的四分之一被开发商揣进了腰包。据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的调查表明,房地产业的税后净利润在各行各业中为第一位,比平均水平高5倍,比处于第二的电力煤气行业的利润高1倍。

另一位开发商则很委屈地告诉记者,做不到这么高的利润,开发商根本就别想活下来。他说:“开发一个项目,前前后后就要盖二三十个公章,每盖一个公章都要打点一番,何况还有那么多不明不白的税外费。”

一位开发商告诉记者,没有几个地方政府希望自己辖区内的房市冷清,而越火爆越好。要维持房市的火爆,就要不断地制造对住房的大量需求,不断地以改善城市环境为由进行大量地拆迁,以产生相当对房产的被动需求。

据他的介绍,开发商做一个楼盘,需要经过国土局、规划局、城建局、税务局等诸多主管部门,逢年过节的时候,每一关的大小菩萨都要拜。尤其是春节和中秋国庆等传统节日,就是与官员联络感情的最佳时机。各个城市的经济情况不同,官员所处位置与帮助自己的程度不同,打点关系的好处费也有不同的晴雨表。以西部中等城市为例,一个科级干部的过节费大概要封个5000元,处级干部1万到2万,局级干部则需要3万到5万才拿得出手。用来疏通关系的好处费几年算下来,大概占到楼盘总成本的2%或3%左右,有的甚至更高。

他说:“那些干部都很清楚,我们把钱用报纸一包,放到档案袋里,单独约个时候,电话里说有个急件报批,对方就明白了。见面把文件袋给对方就完事了,一般送钱的当天不会另外安排什么活动。有时遇到嫩一点的干部,还会友情提示他不要把钱的事透露给老婆孩子,也不要马上存银行,因为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是从这些环节打开缺口的。”

这位开发商点上一只烟感叹地说:“有的开发商送钱大方,有的则比较小气。如果送少了,不但达不到公关效果,可能还会起反作用。有的干部收到一两千的红包,直接交给纪检部门换取政绩了,而收得多往往舍不得交,这也叫抓大放小嘛。”

据他透露,出手大方的开发商办事一般都特别顺利,和主管部门经常往来、私交熟的开发商,上午送去的报批件下午就能批下来,而关系不硬的开发商就得按规矩到窗口排队,比如说7个工作日或者15个工作日批下来。在房地产界,时间往往就意味着金钱和利润。主管部门越早批下来,银行的按揭款和相关贷款就回笼得快,才有资金做下一步的投入。报批得慢,资金就相当于被套住了,要承担相当大的融资风险。所以,开发商圈子里常说的一句话是,“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对干部要舍得,对老百姓要哭穷”。“实际上,楼盘利润如果少于30%,没人愿意做!”

三大手法撑起房产高利润

近两年来,成都的房价上涨10%左右,而成都市房管局认为成都市的房价不高,房价上涨较快只是因为前几年起点很低。房价何时能出现“停涨”的拐点?

显然,目前的房地产已经成了一个暴利行业,然而这种高利润是如何做起来的呢?据了解,开发商维护自己高利润的“手法”通常有以下三种:

调高楼盘容积率调高容积率是压缩楼盘成本的重要法码。据一位李姓的房地产商介绍,目前规划和城建部门批准的市区内楼盘的容积率一般不超过2。也就是说房地产商可以开发不超过2倍于土地面积的商品房。而有“实力”的房地产商会通过特殊的途径,打通主管部门的关系,以“做城市标志性建筑、政府重点工程或其它多种理由”把楼盘的容积率调高到3或者5,有的甚至调到9或10,这就意味着在同样一块土地上可以开发3倍、5倍甚至10倍于土地面积的商品房。“平地拔高楼,利润马上呈现几何基数的增长。”

这位开发商对记者说,当然,能做到调高容积率的房地产商必须是很有“实力”,往往都是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当熟络的“业内通天大腕”。其中的环节大都是暗箱操作,不为外人所知。

他说:“要看哪个房地产商做得成功,看他的繁忙程度就知道了,有的周末节假日也忙得见不到人,去哪儿了?很多时候陪领导干部钓鱼去了,旅游去了。关系不到位、实力不够雄厚的开发商想陪也轮不上呢。”

做假账、巧避税一些开发商对记者说,房地产商手上往往都有猎头公司招来的资深会计,深谙开发商做假账的需要,可以轻车熟路地将楼盘账目上的成本金额加大。明明赚一个亿的楼盘,可以处理成只赚四千万或者更低,给外界造成楼盘成本越来越高不得不提高售价的假像。

一些开发商还告诉记者,房地产商还很善于利用城市高新区、开发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销售新的楼盘往往都会在这些地方注册一个新的公司,以享受高新区、开发区招商引资的新企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他们说,做一个楼盘也就几年时间,恰好和新企业减兔税收的优惠周期相一致,“仅这一项就可以省下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

差价空转按照国家的政策,土地必需先进入各地的“土地储备中心”,然后再挂牌拍卖。有的房地产商会与当地政府事先达成私下协议,许诺如果得到这块土地,将会如何回报,如无偿替政府承担一些公益性建设为市民修建一个广场或是修路架桥,而政府将给于适当比例的土地优惠。于是地方政府往往会在土地挂牌拍卖之前有针对性地设置门槛,以阻断其他的竞拍者。

当事先做了工作的开发商如愿以偿拿下土地标的后,账目上按对外拍卖的价格将钱划到地方财政,紧接着又会给地方财政打一份报告,说明自己无偿修建市政公益设施,希望政府给予价差补贴或优惠。然后就像企业出口创汇、外贸退税的形式一样,财政会通过土地局返还开发商约定比例的款项。这样开发商实际上是以折扣价买到了好地块,如果管理和控制建筑成本有效,返还的款项除了修建公益设施还可能有剩余。而房地产开发商还会以“楼盘周围环境绿化好、公益市政设施齐全”为由抬高房价。这样,修建市政设施的成本通过高涨的房价最终还是摊到了老百姓头上,开发商自然稳赚不赔。

“国八条”面临执行考验地方政府会希望房价下跌吗?

为了平抑房价,国务院先后于今年3月、4月相继出台了被媒体称之为“平抑房价组合拳”的新旧“国八条”共16条指导性措施。然而对以“平抑房价、调控房市”为主要目标的“国八条”,许多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国八条”要取得预计实效将取决于能否有力地得到执行和实施,而作为执行、实施其措施的主要力量——地方政府是不愿意看到自己辖区内的房价下跌的。

一位开发商告诉记者,现在全国各地都在搞“经营城市”,城市怎么经营?说白了,就是征地、拆迁、炒热房地产。地方政府然后从炒热的地价中赚取大量资金。所以没有几个地方政府希望自己辖区内的房市冷清,而越火爆越好。要维持房市的火爆,就要不断地制造对住房的大量需求,不断地以改善城市环境为由进行大量地拆迁,以产生相当对房产的被动需求。

由于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部门,既具有先导性又是一个基础性的行业,它的发展既对国民经济有巨大的带动作用又受制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所以房市和股市往往都被看作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晴雨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会希望房价下跌吗?

一位开发商对记者说,近两年来,成都的房价上涨10%左右,而成都市房管局仍然觉得成都市的房价不高,房价上涨较快只是因为前几年起点很低。就在国务院连续出台两个平抑房价的“国八条”之后不久,成都市房管局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告诉媒体,“成都的房价水平基本合理”。

记者打电话到成都房管局预约采访,其负责新闻宣传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成都的房价不高,谈不上抑制,对于调控房市来说,我们正在研究相关政策。”

一位内业人士告诉记者,根据世界银行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一套住房的价格如果是一个家庭年收入的3—6倍时是合适的。依照这个比例,按2004年成都住宅五城区均价3241元/平方米、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94元的数据计算,三口之家购买一套70平方米住宅需要7.3年,房价收入比为7.3﹕1,高于世界银行调查的标准。

“但问题还不仅在于此,”这位业内人士强调说,“全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抹煞了大量低收入阶层与目前房市的巨大鸿沟。成都作为整个中国社会的一个缩影,远远没有形成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契型社会,大量低收入者的年可支配收入是低于平均数的。而根据联合国人居中心出版的《世界人居报告》,如果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家庭的收入比超过了5倍,则说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问题,因为这时大多数人都买不起房子了。”

发表于 2007-7-17 01: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wxbickey在2007-7-16 21:44:20的发言:

我看你们瞎胡闹,有地讲理嘛?有人听吗?法大权大还用问吗?古语讲: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可那时古语,现在是有理无钱莫进来.........

否也,杀猪尚叫,何况人乎?
发表于 2007-7-21 09: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717日暴力执法事件过程的记录

2007717日上午崇文区人民法院门前,因为要审理前门文保区开发商天街置业诉拆迁户侵权纠纷一案,很多关心此案的群众早早排队领取了旁听证,但时间不长即被告知旁听证发完了,引起了要旁听群众的不满。民庭第二法庭门前一些拿到旁听证的群众也因不能都进入而议论纷纷,当事人看到如此混乱场面,当即找到庭长要求更换大法庭,庭长表示请示一下,旁听群众正在等待时候,民庭第二法庭审判长突然询问当事人是否进庭, 当事人表示要等待答复,审判长随即关门宣布开庭。

进入法庭的旁听群众看到法庭强行开庭很不满意,在下面议论纷纷,审判长刘世红示意法警将其中一位群众赶出法庭,两位彪形大汉左右挟持将这位年逾花甲的老妇倒拖出了法庭,老人脸色发青、脚底不稳一屁股坐在了法庭门口,有相识的群众立即围了上来,指责法警的暴力行径,并告知老人有心脏病,此时再看老人已陷入昏迷状态,在场群众要求法警赶紧打急救电话,再三要求下法警才打了120,目前老人仍然没有脱离危险。对法庭外面的喧嚣,刘世红态度冷漠,休庭后对倒在地上的老人不理不睬。法官也是公民,难道就没有一点做人的基本道德观吗?

本是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但由于涉及拆迁,群众关心是再正常不过了,如果崇文区人民法院真正以民为本,对群众关心的案件真正公开审理、公正判决,在场地允许的情况下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一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体现公正、透明的原则;二来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那么17日的事件就不会发生,矛盾就不会被激化。

对于17日的事件我们要求崇文区人民法院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施暴法警,向被打的群众道歉。

民事法庭在审理本案时,不依法办案,在审查受理案件时就不审查原告是否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违法立案,在审理案件时明显偏袒一方,故意刁难当事人,致使当事人无法表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要求严肃处理刘世红违法乱纪的行为,还老百姓的尊严和正义。

当事人

发表于 2007-9-2 15: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我们已无话可说了……天哪![em14][em14][em14][em16][em16][em16]
 楼主| 发表于 2007-9-4 13: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孤鹜先生wxbickey先生提供事件进程。如果没有文稿来源,这个事件就虎头蛇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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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9-4 13:36: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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