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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纪念改革开放30年文集之三:当代中国的悲哀之三 --拆迁土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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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0: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纪念改革开放30年文集之三:当代中国的悲哀之三 --拆迁土匪化

原作者 不详

中国的"新三座大山":教育改革产业化,医疗体制商业化,房地产业商品化!
近期改革热点结论:教改把二老逼疯,医改提前给你送终,房改把百姓掏空!

城市土地是怎么成为国有的?
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们大家现在都知道的一个常识。那么,是不是一
直以来,城市的土地就是属于国家所有?从什么时候开始,城市的土地属
于国家所有的?国家是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取得的城市土地的所有权的?这些问题,别人思
考过没有思考过,我不知道,反正过去我是没有思考过。
前几天,遇到了这么一件事:N村是县城边上的一个村庄。由于地处交通要道,加上县里
重要的机关单位都在它的附近,所以经济发展一直较好,即使是在公社化
时期,村里的社员的生活水平也并不比县城里的市民差多少。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
发展,城区的不断扩大,N村的农田逐渐被国家征用完了。现在,正在对
N村的村庄进行改造,拟建设商品房。在折迁的补偿办法里,对村民的房屋,分别按照商
业用房和住宅用房的标准进行补偿,但对村民们的宅基地,则没有补偿。
理由是该村现已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而我国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既
然属于国家所有,当然就不能再给村民们什么补偿了。
这就使我产生了一个疑问:本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怎么一夜之间就变成国家的了?
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把城
市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的?这种法律规定合理吗?
于是,我翻查了一些资料。
1954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第十三条是这么规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
用或者收归国有。"
从这一条规定中,可以看出:
1、当时城市的土地,并不都是属于国家所有。不然,宪法就不会规定"可以......对城乡土地......实
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据我所知,我故乡的县城的土
地,历史上一直就是属于"公有"的(不是国有)。但也仅限于城墙内的城市土地。城墙以
外的土地,解放前,则属于私有,解放后,经过集体化、公社化,应该
是属于集体所有了。其他的城市的土地,则有的原属于公有,有的原属于私有。我记得,
上大学的时候,听老师讲到过。
2、国家对城市土地的"征收、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
为了什么其他利益。
3、国家对城市土地"征收、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应该遵照一定的条件,这就是"法律规定
的条件"。
看来,54年宪法对城市土地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所谓合情,是指这一规定符合当时城市
土地有国有(或者公有)也有私有的的现实情况;所谓合理,是指这一
规定为国家"征收、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城市的土地规定了限制性的条件,即"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这就防止了政府(政府代表国
家行使权力)随意地变更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起到了保护城市人民的私有财产的作用

1975年的宪法和1978年的宪法,虽然是在过分强调"阶级斗争"和"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形
势下制定的,但对城市土地的规定,却没有太大的变
化:
1975年宪法第六条规定: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78年宪法第六条规定:
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虽然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小的变化还是有的。这些变化,有事实上的,也有法律上的。在
事实上,农村的土地,经过集体化、公社化,全部变成了集体所有的土
地,已经没有了私有的土地。但城市里并没有进行集体化和公社化,因此,城市里所残存
的私有土地(城市宅基地)的存在,确实与当时的形势有点格格不入;在
法律上,宪法条文中删去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规定。这当然使得政府在"征购、征
用或者收归国有"城市土地时少了一些限制,但仍保留了"依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这时的宪法,仍然是承认城市土地存在着私人所有的事实
的。
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对城市土地的规定就大大不同了。
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
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现行宪法把土地分为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两类。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
于集体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例外情况)。
2、恢复了对土地实行征用时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但
,这只是针对农村土地说的,因为第一款已经规定了"城市土地属于
国家所有"。既然是宪法已经规定了,那就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了。
3、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
一规定非常重要,这就在法律上禁止了土地的流通。既然不能流通,那
也就不存在价值。没有价值的东西,无论是属于国家,还是属于私人都没有什么意义。我
想这可能也是当时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时并没有产生什么异议
的原因吧。
但是,形势的发展,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发现了土
地本身所蕴涵的巨大价值。要求允许土地流通(哪怕是有限制的流通)的
呼声越来越强烈。终于,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改现行
宪法。该宪法修正案规定: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这一宪法修正案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它只对土地的使用权做了有限的改变
,即"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由于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土地的价值也就被体现了出来。这在客观上
符合了经济改革的需要,也成为了促进城市房地产事业蓬勃发展的动
力。
3、城市土地的价值显现出来了,但是,当年把城市里的私有土地收归国有却是无价的。
这就不能不使感到这中间欠缺点什么。
与宪法中关于城市土地的规定相适应,国家于1986年6月25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两
次对该法做了重大的修改。这些规定与修改与宪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就不再赘述。
以上,是本人通过查找资料所得到了关于城市土地的一些历史沿革的情况。
几点思考:
一、土地是有价值的。国家通过宪法的规定,把城市的土地收归国有,是否应当给予相应
的补偿?
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的范围也是在不断地扩大的。今天的农村可能就是明天的
城市,概括地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否能使失地的农民得
到合理的补偿?
三、国家手中掌握这么多的土地干什么?
国家权力的行使依靠的是政府。所以,土地的国家所有实际上是政府所有。但是,政府并
不是一个赢利的组织,而是一个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政府手中掌握土
地,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还能说得过去。因为这个时候的政府还有一个发展生产的职能
。但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只应该承担裁判员的角色。而不能既是裁判员,
同时又是运动员。政府手中掌握着所有的建设用地,并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把建设用地
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房价越高,政府的收益越大。这就必然使政府的利
益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紧密地联系进来。怪不得,中央三令五申地要求各地控制房价,
但房价就是降不下来。于是,我们不得不问,政府手中掌握着这么多的土
地,究竟要干什么?
北京拆迁怪象探秘
一,被偷换的土地使用权概念
由于片面的宣传,当前对于土地权益问题,很多人都有一个含糊的错误概念。既然我国城
市土地所有权统统归国有,那么在国家的土地上,说白了你是个房客,你
占的位置好是国家对你的照顾,有一天国家需要让你搬走你有什么好讨价还价的。这听上
去似乎很有道理。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没有搞清楚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以往在宣传上它们
被巧妙地和土地所有权混为一谈,好像在社会主义国家什么都是国家的,
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其实两者有很大区别。比如在过去买房子,交了钱会得到两
张纸,一张是房契,一张是地契,也就是说自古一个人买房子付出的是两
笔钱,一笔是买房子的钱,一笔是买你盖房子连院子的这块地的钱。今天这块地名义上所
有权是国家的,可使用权仍然归你所有,而且这个使用权是有价值的。比
如在北京同样品质的房子三环以内价格可能是一平米一万二,而五环以外可能是两千五,
那么对与买一万二一平米的房子的消费者付出这么多钱,就因该明白比起
五环外同样的房子我多花九千多获得的是什么?这就是你在二环以内获得一块土地分摊到
你头上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82年《宪法》中其实说明了城市国家所
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体现了我国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的现实,也就是说在
城市土地所有权国有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
利......财产权而存在,所有者可以享有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力,这项权力可以进入市场,否
则就难于解释为什么可以举行"土地使用权拍卖",这说明土地所有
权虽然是国有的,但土地使用权却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所有,而且同样是一种财产权,拥
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民也就是拥有一种受《宪法》保护的合法财产权。
在北京市拆迁涉及的房屋有两种,一种是一批刚解放被政府没收的房屋,一些最好的富豪
宅子、王府往往被用作高层领导的住宅、政府部门办公用房,这些房子一
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拆迁的。一些相对比较普通的四合院,主人已经被赶走了,就被收归房
地局管理,安排各单位一些干部职工居住,每月向房地局交纳房租。第二
种一些普通居民的房屋,他们和国民党没有太多关系,所以不在被镇压之列,他们的房屋
往往是祖传的,不是特别大,但有些很精致,这些房产包括宅基地产权解
放后仍然归私人所有,并可被他的后人继承。1990年国家土地局在《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
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中再次明确指出"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当自然享有使用权。"而且
在房地产热以前这一使用权事实上也受到法律机关的保护。所以在拆迁时
按照法律,对于第一种居民需要支付拆迁安置费,而对于第二种居民,也就是"私房户"还
另外需要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和土地使用权补偿,这一类居民在拆迁中涉
及的大约在三分之一以上。
可是在1995年7月21日北京市房地局局长签发的第434号文件中写道:"82年宪法第十条'城
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城市建设需要时国
家有权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结论是:我局认为,在城市建设拆迁私有
房屋时,只能对正式房屋及附属物予以补偿,对于私有房屋所占有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不能予以补偿。"甚至在答复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提出的质询时,露骨地写道"
私房主只拥有房屋所有权。"(再把房屋定义为"危房"居民的财产就
几乎是一钱不值了),根本不承认公民享有土地使用权。难道这样的局级干部是胡涂么?
非也!从各地政府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上,就可以看出各级
政府并非不懂这个道理(如果土地使用权全是国家的,他们拍卖给谁呢?)可长时间以来
一些在其中有利益的政府官员却装作不懂这个道理,肆意将国有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的透换概念,用"土地国有"的概念来掩盖"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归私人所有"的事
实,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来偷换"国有土地上的私人拥有
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舆论上混淆视听,以几十年前的"革命逻辑"来对待今天公民的合法
财产权。甚至公然在市委机关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上宣
传"土地公有化是无偿的,强制性的,无论原土地私有人,解放前是花多少钱购得的私有
土地,土地公有化后全部收归公有,当时人民政府将城市私有土地收归国
有的何止千万!任何人当时无权,也不可能要求人民政府在收归公有时给予补偿。"而被
拆迁人获得的少的可怜的补偿,却被冠以"外迁奖励费"之名,似乎是行
政机关的恩赐。一个干部对手持《宪法》的群众说"《宪法》是说了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
,《宪法》还说公民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在党有困难,要你们做
出点儿牺牲,你们能不理解支持?"
这样赤裸裸的抢劫行为甚至在北京晚报的"市长学法"的通栏标题下一篇文章中被称作"这
种没收公民土地财产的做法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不过与我党执政
初期劫富济贫的行为相反,这次是劫贫济富。连小孩子都懂得的等价、公平、诚信的道理
,在首都一些行政干部、法官眼里竟如同无物。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
拆迁领域有这样一种政策,"副部长级以上的公民,特殊公民(指民主党派中的高层人士
、外籍公民、在台湾原国民党高层人士)的房地产,在拆迁过程中土地使
用权需依法评估、补偿。"换而言之无权无势的普通中国公民不能享受法律的保护,只有"
特殊公民"的合法权益才受到保护。
北京法制状况----《细则》大于《条例》,《条例》大于宪法
在各种报道中北京市都是"依法拆迁","依法强制执行",按理说这是无懈可击的,那么他
们依的是什么法呢?
笔者专门请教了一些专家,并查阅了一些资料,确信他们依的肯定不是《宪法》,《宪法
》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
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
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说"违宪"似乎抽象了一些,那么在强制拆迁中,动用政府强制力迫使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
的财产以不能接受的时间、价格卖给开发商,这种赤裸裸的强迫交易,
更有甚者,强行闯入私宅,将私宅所有权人的财产弃于市后强行拆毁,到底是什么性质的
行为呢?
比如在《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
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民法通则》第4条规
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合同法》第4条
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对强迫交易属犯罪之举的法律界定是非常清
楚的,构成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买卖与否、买卖时间、价款、买受
及卖予对象这些买卖关系的基本确立因素都是被强迫接受的。也就是说那些强制拆迁的行
为不仅违法而且触犯了刑法。
二,关于拆迁的第二十二条军规
前面提到的《条例》和《细则》恐怕会让很多人,摸不着头脑,到底是什么,威力能如此
之大?有一本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的小说叫做《第二十二条军规》,讲
的是一个设计了逻辑圈套让你钻的规则陷阱。《条例》和《细则》便把这种思想发挥到了
极至,特别是《细则》和由此衍生出的《办法》,以此来"依法"对付被
拆迁居民,可以让老百姓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在北京的拆迁行为房地产开发商只要
依照这几个法,便可无往不利。
《条例》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其中有两条对房地产开发商非常有利,《条例》第14
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
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
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的房屋是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
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
行。"
第15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
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
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
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细则》实际是指1991年26号文《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陈希同
被捕以后,他的很多地方政策都被废除了,唯独这个《细则》
以"维护政策连贯性"的名义保留了下来,而且变本加厉地执行。还有在此之后还出台了和
《细则》高度统一的98年16号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
法》。
仔细解读和比对北京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会发现一些微妙地不引人注目但却至关重要的差
别:1991年26号文《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和98年16号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不约而同的删去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中第八条至为重要的内容"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
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中在划拨用地条目中关于划拨范围有明确的表述,在第四款"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用地",而在北京市的《细则》和《办法》中篡改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
他用地",换句话说只要北京市政府批准了,法律法规不允许划拨的土
地他们也可以划拨,几个字的改动,整个法规都走了样,为非法划拨土地大开方便之门,
可谓一字千金。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为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指导性文件,中有以下
内容,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
实施拆迁......"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
等。
(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
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
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
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透过这些看似周密的法律表述,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唯独与拆迁行为
息息相关的被拆迁人的诉求被掩盖了!这里有一个看似顺理成章的拆迁许
可证取得逻辑:开发商申请,政府批准,于是取得。但是这部所谓征求了市政府内部行政
机关及相关专家、学者、教授等意见的法规,恰恰把一个最关键的问题
被"忘记了":处置的是谁的财产?或者再直白一点:拆的是谁的房子?应该跟谁商量?这
种逻辑就如同我看上了别人家里一件宝贝,我不是和主人商量,而是找
政府,让政府把这块宝贝抢来送给我,或者让政府出面把这件宝贝以低廉的价格强制性卖
给我,天底下有这样的道理么?
《办法》还在第十五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
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
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
土房管局裁决。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已向房
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还有第十六条:"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
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
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这里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对被拆迁人权利的漠视,简直已经升级为排斥、褫夺,职能部
门已经公然将其立场转换到强势的开发商一方。任何一个现代民主政府的
任何一种行政立法行为,都应该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北京市出台的地方法规
,在一番似乎很严谨的表述后面,留给广大被拆迁人的,只是接受的权
利!被拆迁人的话语权、知情权以及举行听证的权力,统统被专政机关剥夺了!
这些关于由政府裁决及强制执行的规定除了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外,以行政裁
决的形式强制干预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订立的规定,明显的构成了与《合同
法》及《民法通则》这些上位法、基本法律的冲突,本属无效的行政法规,但在北京却畅
通无阻,并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用。
三"危改"黑幕
在北京房地产开发界最时髦的词语就是"危改",听起来这似乎是一件想人民之所想,急人
民之所急的好事,是一项"公益事业"。对于居民来说政府把你的危房
给改了,再把你"合理安置"到新房,你应该感恩戴德才对,如果你还不领情那不是太不识
抬举了么?
真实的"危改"是怎样的呢?看一个例子吧,有这样一处四合院,如果你象我一样见过照片
(在华新民女士手里有很多被拆掉的四合院的照片),一定会感叹,多
漂亮的房子呀!干净漂亮的灰瓦房,透着古朴的气息,宽敞的院落,种植着树木花草,养
着金鱼,住在这样的环境里多么惬意呀!就是这样一个四合院接到通知
书,该四合院已纳入"危改"项目,必须限期拆除。这是一份非常典型的拆迁判决书,95年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上记者看到这样的内容:"牛
八宝胡同16号内,一家三户,北房四间,西房五间,东方六间,私宅建筑面积199.3平米(
连同院子占地约四百平米),该房屋已经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房
屋估价所作价,补偿金额共计31218元(这个价格在当时算是比较高的了)。"(里面的居
民当然不服,于是接下来,在一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的《限期
拆迁决定》中指示"建设单位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已对三户居民进行合理安置。但三户居民仍未自动履行裁决。
----为保证建设工期的按期完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三户居民与本决定送达之日
二日内,从西城区牛八宝胡同16号院内全部搬出。----如逾期
仍不搬迁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搬迁"。最后这里的居民在光天化日下被公安和防暴警察
拖出屋外,这座漂亮的四合院被用铲车移为平地。而该四合院所在区位,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市场价值,每平米至少两万元,也就是说该处一家三户居民连同院落共
约400平米,获得了三万元补偿,而失去的却是价值约900万的财产
权。对开发商和政府部门而言,"危改"这样的公益事业利润比贩毒还要高。
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只有市区无收益的空地
和国家建设使用的荒山、荒地才可以无偿划拨,可在北京、上海发生的情
况是,众多居民安家居住的地区,被以"危改"的名义无偿划拨给开发商。有人甚至说,开
发商在北京只要不拆故宫哪里都可以立项危改,他们和政府唱了一出有
声有色的双簧,一面举着"安危解困","美化首都"的招牌,获得大量区位优良的土地,一
面还享受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措施。被圈入危改的房屋,一概赶走屋
主,不管多么漂亮的四合院,说你是危房,再好的房子也是危房,北京市房地局拆迁处处
长$$$,曾对上访公民作如下解释:"在市区搞建设就要拆旧房子,统
称危旧房改造,至于拆了旧房以后盖什么房子是政府的事,与你们无关。"所以记者亲见
很多有悠久历史和文物价值的四合院被强行推倒,在其上建设高档小区、
写字楼,然后高价上市销售。在销售价格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所在区位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这部分巨额利润,由政府以"美化首都"的名义对地产商请客,由所在
地居民来买单。
对此高智s律师认为:"任何非为有涉国防、外交等重大国家利益目的,任何组织及个人都
无权以任何理由及任何程序强拆公民合法私有房屋。危改及房地产开发
之需均未在任何基本法律中可作为强制拆迁的例外加以规定,亦即遍查中国既有基本法律
,均无危改及房地产开发之需即可强制拆毁公民合法所有的私有房屋,任
何认识能力低下的立法当局也不会惘顾文明社会公认的既有逻辑基础制定此类法律。"
而据不完全统计,90年代,北京市一些政府部门出于对人民的关怀,在市区黄金位置就这
样"危改"了共146大片居民区,拆迁数万居民,据说体现了政府对
人民的关心。可是有一些非常奇怪的现象,比如在平安大道边寸土寸金地段著名的南池子
,里面集中有很多非常漂亮的四合院,也被列入危改,很多居民提出如果
你硬要说我的房子是"危房"那也没有办法,但是能不能由我们自己来"危改",政府有什么
要求我们都按着作还不行么?答复:不行,这是统一规划,必须由政
府统一安排。也就是说你必须接受政府对你的关心,你自己关心自己,那是不行的。现在
的南池子,老居民大都被赶到郊外了,由区政府在这片黄金地段办起了高
档会所。
更有趣的是对于郊区和城乡接合部一些土地价值不高的非黄金地段,比城内的四合院破败
得多的房屋,甚至确实摇摇欲坠的危房,却从来没有人去关心"危改",
这样的司马昭之心实在昭然若揭。
资金流向哪里
在解放之初毛泽东曾和梁漱冥先生之间围绕"大仁政"和"小仁政"有过一场争论,最后压倒
性的意见是,为了国家的长远发展可以牺牲一部分公民的眼前利益。
因此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当前一些地区的拆迁政策虽然没有保护被拆迁者的利益,但
却是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国家也有难处,如果不这样作,怎么美化
城市,迎接奥运呀?
这是有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并非把一些居民有悠久历史的老房子给拆了,建一些恶俗的
豪华建筑就是美化城市。第二,姑且就算这样真的能美化城市,也没有权
力把一些人欣赏的美丽城市建立在另一部分人失去家园的痛苦之上,否则我们会难于理解
,在纽约这样世界最繁华的都市也仍然保留有贫民区。第三,其实按照北
京的拆迁政策,国家并没有节省建设支出成本,除了培育腐败与资金外逃,无助于经济发
展的大局。
拿拆迁安置费来说,笔者手中有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复印件,这份合同原先是秘密的,
后来由于甲方为了向拆迁户征收房租,才落入被拆迁居民手中。仔细解读
分外蹊跷,合同中甲方是北京燕龙联合企业集团总公司,乙方是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大街
拓宽道路工程建设办公室。乙方购买昌平县回龙观镇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
综合住宅小区9号楼和13号楼的部分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每建筑平方米价格分别为2600
元和2820元两种,共72套,总共金额一千五百八十多万
元。非常不可思议的是在合同第二款中规定"甲方享有产权",为什么乙方明明花钱购买了
甲方的房屋,而房屋的产权却仍然归甲方呢?天底下有这么傻的事情
么?说穿了,这只能解释为一个双方合谋的洗钱合同!就这样变了一个魔术,类似这样数
十万失去私房的居民目前住在郊外集体所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中,而且每
月还有人上门催讨房租,此时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而列入国家预算的巨额拆迁补偿
费不知去向,对外宣称被拆迁居民早已被"合理安置"。
比如1999年8月28日的《北京晚报》在宣传危改政绩、百姓得到实惠时说漏了嘴,讲菜市
口大街工程拆迁安置费13亿元,是国家按投资计划支付的。一时
群众大哗,菜市口的居民分明拿到的是少得可怜得"外迁奖励费",至今不清楚这笔钱很大
一部分到哪里去了?
北京市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是一家在"危改"方面比较有名的公司。这样的公司往往拿到划
拨土地以后自己并不急于投资建设,而是转手招商,在一份房展会散发
的招商引资手册中,记者看到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对于综合商住办公项目,有这样有趣的
招商基本要求:"1外商投资必须是合资或合作形式,不能独资。2,外
商投资必须占25%以上。3,土地开发工作必须委托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进行(换句话说
拆迁安置费必须交给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根据《人民日报》99年8月24日的报道,在北京市各种拆迁中目前至少有三项巨额资金流
失,落入了开发公司和贪官的口袋:第一,应当交给国家的"国有土
地出让金",因立项"危改"被无偿"划拨"给开发商了;第二,应当给被拆迁人的城镇拆迁
费,被开发商侵吞。(典型的情况就是象前面提到的例子A开发商
被"划拨"土地以后自己并不出钱,而是对外招商从B投资商手中获得每户约40万的城镇拆
迁费,当然这笔钱不会给被拆迁居民,只需将这些居民统一"合理安
置"到郊外的房子里,其中大多数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的非法建筑或单位的合建楼,
一次性替被拆迁人交三年的房租,大约2万元,三年以后就不管了。手法
与《焦点访谈》揭露的"四川省丰都国土局侵吞三峡工程移民款"的方法如出一辙,但这笔
费用却被列入商品房成本之中,牟取暴利,并通过作假帐逃税);第
三,私人土地使用权补偿。(这部分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却借口执行北京市的《细则》
,根本不承认,好像有些胡涂,但是到了销售商品房时却一点不糊涂,如
在西城区、东城区这样的地段,每平米建筑面积价格动辄上万,甚至数万,再算上容积率
,其中建筑成本只是很小一部分,最值钱的部分恰恰是在强制拆迁时,对
居民硬装糊涂不承认而在销售广告中却毫无顾忌的大肆宣传的"黄金区位"、"升值无限"的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10年来由此涉及被侵吞流入黑洞的国家和人
民财产,2003年9月28日,《中国经济时报》曾报道过,经过不完全统计后专家估算约为1380
亿,对此北京市各区政府方面即没有否认,也没有回
应。
这些资金如果在真的进入国库可以带动国家建设,如果进入居民手中,可以促进消费。而
作为灰色收入被某些人占据,他们也知道这样的钱烫手,会急于把资金转
移到国外。
现在很多政府官员非常喜欢到发达国家"考察",特别是对"人家外国"的市政建设赞不绝口
,但这些干部似乎不大关心人家的建设成果是在怎样的法制环境下取
得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德国有这样一个故事,号称"军人国王"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后来在
法国巴黎的凡尔赛宫镜厅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拥立为德国皇帝,深受广大
人民群众爱戴,他的助手就是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俾斯麦。现在德国街头还有他骑着青铜
战马的塑像。 当年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相当于
我们今天的北带河。有一次这位皇帝用伟人们惯有的动作,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欲
掐腰感慨江山如此多姣,他的视线却被紧挨着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如
此不合时宜的"违章建筑",让这位领袖非常扫兴。但他毕竟还是爱自己的子民的,他想以
一种公道的方式来解决,于是他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能够
买下这座磨房。 不料这个磨坊主觉悟非常低,丝毫不顾全大局,心里只有小家,没有大家
,一点不把"市政规划"和"国家形象"放在眼里。就认一个死理,这
座磨坊是从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几次协商,许以高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表示组织的关怀,警告威胁领袖安全,影响伟大祖国形象这个问题的严
重性。要知道这里可是一个国家的门面,来这儿的国际友人多了去了,一百多年以后波茨
坦公告都是在这里签的。可这个老汉始终软硬不吃。面对这样不识抬举、
不可理喻的钉子户,终于威廉龙颜震怒,派警卫员把磨坊给拆了。 有趣的是这个钉子户拆
迁时倒很配合,展现了良好的绅士风度,好像一点都不担心,既没有哭
天喊地,满地打滚,也没有把汽油倒在身上威胁要自焚。他袖手站在一边,嘴里叽叽咕咕
:别看你是一国首脑,我德国尚有法院在,待我到法院与你理论。
第二天这个老汉,居然就在当地一纸讼狀把国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
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败诉。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赔偿由于拆
毁房子造成的损失。威廉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本来是想办件好事
,现在比窦娥还要冤。而那个刁民此时躺在他的小磨坊里,一边数钞票,
一边偷着乐,压根就用不着冒着被遣送拘留的危险,背着乡干部三番五次跑到柏林去上访
。也不担心什么打击报复,秋后算帐,从此以后不管什么国际友人来访,
他天天心安理得地磨他的面粉。
后来威廉一世和那个磨房主都驾崩了,轮到小磨房主想进城,希望把磨房给卖了,不由想
起了那个老买主,也不知第二代领导人对这个磨房感不感兴趣,就给威廉
二世写了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
,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期期不可。毕竟这
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
困难,我派人送去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
是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历经了多少个统治者,到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
的信念,象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这个"德国钉子户"故事给今天的中国人读来,也许像是一个遥远的童话,不要说一国元首
,就连一个区长都可以把法律不放在眼里。一个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不
用谈太多保障人民权益的大道理,至少也不能低于威廉.皮特的水准,从一个"资产阶级政
治家"嘴里,都能讲出这样掷地有声的语言:"哪怕一个农民破败的茅
屋就是他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这是多么深厚的无产阶级情感
呀!
四,漫漫维权路
面对北京发生的无法无天的拆迁,公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老百姓不敢说象
德国磨坊主至少象秋菊一样能有地方讨个说法。
你会发现冠冕堂皇的仲裁机制其实形同虚设,房地局、人民法院、开发商早已抱成一团。
按照北京市的细则规定,房地局是划拨土地的行政机关,如果你对房地局
的指令不服,怎么办?你可以要求政府仲裁,政府仲裁机关是谁?还是房地局,老百姓所
面对的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如果起诉,法院最常见的情况是不受理、
不立案,偶尔受理也是规律性的判被拆迁人败诉,甚至受理案件的法官就是指挥拆迁的法
官,如果上诉,结论无一例外全部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九五年
至九九年间据不完全统计,依照违反《行政诉讼法》的《京高法106号文件》中"不受理原
则"和"支持行政"的审判原则,有三千多户居民的诉讼权被剥夺,
甚至即不立案也不给裁定书,比如2000年被评为"北京市政法工作先进单位"的北京市第二
中级法院,在99年对于骆淇椿、凤晓年等10357民公民的联
名行政诉讼案件,在法定的七天限期内拒绝答复,也不给裁定书,至今还拖着。而数百起
破例被受理的诉讼一律败诉。诉至检察院,一律"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
持",驳回通知书连文号都没有,章都盖得模糊不清难于辨认。更有胜者,前面提到的北
京市高级法院1995年制定的《京高法106号文件》中令人瞠目结舌
地明确规定:""因以下拆迁事由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对人民政府发布的
有关区域性建设决定(土地批租的行政许可)不服,提出诉讼的;2)
对人民政府因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裁决确定的拆限内拆迁作出的责令被拆迁人限期
拆迁和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决定不服提出诉讼的;3)对房屋拆迁主管
部门就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作出的拆迁公告不服,提出诉讼的;4)拆迁
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回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含
部分履行),因一方或双方违约产生的纠纷,提出诉讼的,因通知当事人按民事程序解决
,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是一些有正义感的法官后来把这个保
密的106号文件透露给当事人,"这就是我们的内部硬性规定,我们是没有办法。"
被拆迁户无助的发现,开发商其实和政府是一家,比如北京市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主管单
位就是是西城区计金委。类似的开发公司还有很多,比如新兴房地产开发
公司主管单位是市政府房改办公室;朝阳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主管单位是朝阳区房屋土
地管理局(这样的名单可以开列上百家)。。。。。。。。几乎无一例外
每一家生意红火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往往总经理就是政府派出的,这样就不难
理解为什么政府对于居民房屋的估价,裁决,强拆指令,几乎毫不掩饰地
偏坦开发商。在2000年以前开发商甚至敢于公开对被拆迁户说:"我们和政府是一家的,
你们告也没用。"
至于北京各级人民法院也明目张胆的为违法行为保驾护航。提到现任西城区法院副院长×××
的名字,很多拆迁户都会咬牙切齿,就是他指挥一批人民法官,代表
开发商和被拆迁户谈判,并亲自指挥多起拆迁。后来人们才得知这位人民法院的院长,居
然兼任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拆迁公司经理。这一信息被披露的过程颇有几
分戏剧性,一个和李立千打过交道的被拆迁户,本想了解金融街开发公司把自己房子拆了
以后盖的商品楼的售价,于是扮作购房者去开发公司的销售部打听,无意
间瞥见墙上贴着一张金融街开发公司内部的联系电话表,其中拆迁公司经理名字赫然写着×××
。这个人一开始担心是不是同名同姓呀,就把经理办公室号码记了
下来,回家以后打了过去,问:"喂,是法院的×院长么?"对面回答:"对,你是谁呀?"
。。。。。。后来群众向法院提出质询,该法院行政庭庭长徐莉对被
拆迁的老百姓解释:"×法官是组织派去的,工资还由法院发,在金融街公司只拿奖金。"
这就是在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公权被异化的现实,人民法院和房
地产开发商之间饱含深厚的鱼水之情。
也并非每一个政府机关的干部都是铁石心肠,9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厅一位有
同情心的负责人对诉讼代表说:"有行政干预,我们也没有办法,不予
立案,你们还是找中央申诉吧。"9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也有一位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私
下安慰上诉群众:"我们没有办法,只能判你们败诉,这就和文化大革
命一样,将来会一起平反。"公民顾瑞诉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向与96年向北京市人民检
察院递交材料,三年没有音讯,到了99年,原告多次去查询申诉结
果,并又递交了一份材料,最后西城区检察院,约他去谈话,民事行政监察科一位检察官
坦白告诉他:"此案只有两条路,一是息诉,二是驳回,我劝你还是息诉
吧!----这两年这种案子数不胜数,没有一件我们抗诉了,也不可能抗诉----你说公检法都偏袒行
政,这也没有办法,拿我们检察院来说吧,我们的开支谁给?还
不是政府,吃人家的,不向着人家能成么?这个道理你得想开。"而上诉人贾则戍则有这
样的经历,99年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位审判长一脸歉疚地对他
说:"你们在一审法院的材料我都看过了,法律都对,但没有办法,还是现实一些吧。----老
贾,我这么判,你也别怪我,上级就这么定的,我如果按法律来判,
我这一把年纪就得下岗,老哥,没办法,对不住了。"这些多少还有一些人情味的语言就
是诉讼者们在北京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能感受到的最大的温暖
了。
在公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未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不给补偿、拆迁费被侵吞的情
况下,以西城区人民政府为代表的政府部门,不履行保护公民的义务,反
而份份成立强制拆迁指挥部,动用防暴警察、公安、法警,强制性剥夺公民财产权,如果
你目睹那些居民男女老少,手持《宪法》、挥舞国旗的身影;听见他们喊
着"人民警察不打人民","坚决维护3个代表"的口号被押上警车;看见他们流泪的、通红
的双眼,无助的、喷火的目光。任何有良知的人都难于无动于衷。所
以每个强制拆迁现场,总是全面封锁,驱散围观群众,特别不许拍照,如果有人照相,警
察就会冲上去,扯出胶卷,也许这样的行为也说明他们至少羞耻之心尚未
完全泯灭。
相互推委、官官相护使得矛盾激化,与公民含着眼泪的克制相比,很多政府、法院干部、
公安言行是非常"过激"的,这些在骆琪椿、凤晓年等人的万人诉讼集团
申诉材料中都有列举。
五人民政府的生死抉择
据被拆迁居民回忆,早在九十年代初拆迁热刚刚开始的时候,那时拆迁几乎没有什么阻力
,那时的法官公安大摇大摆的代表房地产开发商上门给居民下通牒,在身
份上毫无顾忌。根本用不着"棒子队",很多老居民吃过反右和文革的苦头,知道人民民主
专政的威力,见到戴大盖帽顶着国徽的人来谈判,自然是代表国家代表
法律,除了"顾全大局"没有别的选择,哪里还敢提什么条件,一看到公告乖乖地就搬走了
,很多干部都感慨"多好的人民啊!
但是随着被拆迁居民越来越多,其中有一些人比较敢于怀疑,觉得这样的做法好像不对劲
呀。从切切私语、小声嘀咕,到相互交流,最后组织起来研究法律,突然
恍然大悟地发现一个事实,原来那些国家干部、法官、公安,光天化日下以国家和法律的
名义所作所为居然是违法的!一个人的觉醒就可以带动一批人,居民们再
也不愿意作案板上认人宰割的羔羊了。找政府没用就找法院,找法院没用就找市人大,找
市人大还没用就找全国人大和中纪委,以高度的克制,采用非暴力不和作
的态度,日复一日地反映问题。
这造成了一方面巨额利润吸引更多的政府部门参与"危改"和"强制拆迁",另一方面他们遇
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大,他们所面对的已经不是过去弱小无依的一家一
户,而是在道义情感上相互支援的自发群体。西城区法院一位未参加拆迁的法官介绍,早
在九四年到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参与拆迁的法官,除了奖金住房等好处以
外,年底分红可得到"一辆夏利轿车的钱"(当时大约8-9万),到九五年只能分到"一辆
面包车的钱"了(大约5万)。
在这种舆论氛围下,北京市的强制拆迁至少不能象过去那样无所顾忌了。而在拆迁的问题
上公民的权力每进一步,政府的权力就得退一步。
北京的区政府终于在拆迁补偿问题上不情愿的做了一些让步,关于私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问题从原先彻底睁眼说瞎话不承认,到终于承认私房居民拥有土地使用
权。不过仍然玩了一个花招,首先是低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比如一块土地使用权市场拍卖
每平方米是两万五,对居民采用所谓北京市的"基准地价",从原先一分
不给到现在一平米给六七千。其次是在实际操作中把土地使用权偷换为"房屋土地使用权"
,也就是把居民拥有的院落和附属设施土地面积统统不考虑,这是明显
的和国务院305号令第二十四条"在房产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占用土地,还要考虑
被拆迁人拥有的院落及拥有的附属设施,如一个四合院的价值与没有
院落但拥有同样建筑面积的房屋的补偿肯定是不一样的,"的内容唱对台戏。
即使这样吹着口哨给自己壮胆,曾经猖狂指挥拆迁的政府干部仍然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
在闹市口大街就可以看见这样一块很典型的土地,原先这里有一千三百户
居民多数被分批强制拆迁了,现在这里几乎被移为平地,在一片瓦砾狼藉中还有孤零零的
几间四合院,这里面住着最后十家顽强的"钉子户"。他们经历过政府干
部上门恐吓、威胁、半夜不明身份的人入室殴打都挺了下来。而西城区政府早已在他们毫
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没有办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手续,就将他们的土地使用
权非法拍卖给了一家开发公司,每平方米两万三千多元。他们之所以现在还没有被强制拆
迁,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其中最大的一间宅子民国24年中山舰舰长赵梯
琨(上有山字头)建的私宅,很有文物价值,现在房主老爷子尚在台湾是老国民党,而后
人赵志诚也是民革党员属于统战对象,考虑到对外影响,不能做的太过
分,区政府原来的打算大约是,先把周围的房子都拆光,等生米做成熟饭,再让他们接受
即成事实,就这样几户人家坚持了下来。谁料非典以后,舆论环境渐渐开
放,眼前还需要观望风头,如果再象过去一样采用公安、防暴警察去镇压,恐怕要冒很大
的舆论风险。
所以出现了一种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一方面要强拆,难度很大。不拆就得谈判,如果对
这十户依法补偿的话,其他一千多户居民已经被强制拆迁了,现在还住在
被"合理安置"的郊外住宅里,当时他们在威逼下签署的屈辱的拆迁安置合同,在法律上属
于无效合同,他们不会答应。也就是说只要给一户人依法补偿,就会产
生滚雪球一样的连锁反映。而拍卖所得的资金眼下可能已经不知在哪里了,这个窟窿如何
补上?更让区政府一些人恐怕半夜都要作恶梦的是,一旦任何一个案例上
经过司法独立审判当年的区政府的违法行为被翻案,不仅在这一片土地而是整个区乃至整
个北京市的不仅是滚雪球而是雪崩般的反应。所以当前的拆迁,开发商、
政府和公民之间进入某种意义上的"战略相持"阶段。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几年,这些早已赚得满钵的开发公司纷纷与政府名义上脱钩或者"
转制",当年的国家干部摇身一遍成了股东、董事。资金被以成立合资公
司投资高科技产业的名义转移,这些借助行政权力完成的原始积累,如今已经漂白,权力
的租金唐而皇之地装入了腐败分子的口袋,另外尚未漂白的一部分早已流
向不明,据说不少人现在口袋里,都揣着长期签证,随时可以外逃。这些腐败行为都是以"
集体决定"的名义产生的,抽象的"集体"是无法承担责任的,若干年
后那些当年贪婪腐败分子,会成为在公园里打太极拳,养花遛鸟和蔼可亲的退休老干部,
他们的子女早已移居海外,他们身上嗅不出一丝腐败的气息,而那些腐败
的恶果,最终由谁来买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赔偿法》,这一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
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
赔偿的权利。"围绕京城拆迁,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伤害,在强拆过程中血
案甚至命案数不胜数。这些欠帐拖得越久,利息就越是高昂。如果有一天真正依法办事,
这笔赔偿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到时候是用执政党的党产来支付还是用人民
交纳的税收来支付,当无力支付的时候是否会伤害国家信用,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政府会不
会破产?
所以最初我开始对拆迁进行采访的时候,主要是感到一种愤怒,痛恨那些掌握公共权力的
人贪赃枉法,欺虐无辜百姓,垄断了话语和制定规则的权力,让他们无力
反抗也无处伸冤,遭受极大的痛苦。随着进一步深入的接触事实,我感到的是一种忧虑,
不仅是为那些老百姓的境遇更是为这个政府的前途,我不敢再往下想类似
北京的拆迁在我国其他地区是怎样的情况。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大规模侵害公
民权益的事实肯定已经不可挽回的酿成,党和政府的威信也为此遭到了巨
大损失。面对大范围损害公民权益的即成事实,通常来说政府有三种选择。
政府可以采取的第一种做法,继续剥夺这部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以专政机器的力量,不
允许他们采取上访、YOU行、请愿等可能扩大政治影响的行为,同时强
化对舆论的控制,大力宣传城市建设的成就,象曾经发生在上海的做法那样把敢于替拆迁
户说话的人以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罪名抓起来,以起到杀一噤
百的效果,随着时间流逝,让人们强制性的遗忘,但这种做法明显逆现代政治文明而动。
第二种做法,先维持稳定,以装糊涂的方式尽可能拖延时间,在这部分公
民已经近乎绝望的时候,给予少量安慰性的补偿,同时推出个别类似"四人帮"的团伙,让
他们来承担罪责,杀之以泄民愤,中国老百姓是最宽宏大量的,文革吃
了这么多苦,还不是一样热爱政府热爱党,给他们平反就感恩戴德了。但这种不彻底的做
法在一定时期内会鼓励更多的腐败行为。第三种做法,当机立断采取措施
在制度源头上制止类似行为风头过后死灰复燃,并成立"特定问题调察委员会",防止腐败
分子进一步携款外逃,并进行清查,向被拆迁群众公示帐目,借助群众
的眼睛纠除腐败分子及其在上层的代理人,对于无法追回的损失,政府挺身担当,尽可能
弥补公民在财产和情感上的创伤,并以真诚的态度赢得人民的谅解,在一
定时期内此举需要很大的魄力并将会付出不小的成本。也许这就是一个国家真正走向法制
、民主所要背负的代价。
后记
令人振奋的是?,这一系列问题终于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我们看到自从中纪
委第四次会议公报中把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两个领域列入反腐败斗争的
重要任务。2003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指出各级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
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并作出《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发布"封杀令":"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一律不报批
用地;建设部发出《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
管,建设部领导做出指示:"房地产和拆迁腐败必须严格查处";北京市
政府似乎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九月二日终于颁布了王岐山亲笔签署的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百三十五号令,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毫不回避问题,依法纠正了回
避公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明确在第八
条规定"转让房屋时,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同时转
让。"
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产权制度的概念,明确指出要"保护私有财产权,促
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在即将进行修宪中共中央还建议明确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并且建议将原先82年宪法的规
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
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更加明确直白地修改为:"公
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
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严肃指出:"全面贯
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
确保宪法的实施,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
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 这对于某些地方那些利欲熏心敢于蔑视《宪法》,
阳奉阴违搞法制独立王国的极个别地方官员无疑于当头一棒。
从中央的明确表态而言,在城市拆迁领域的曾经大开的寻租之门正在一点点被堵住,一些
害虫也正在一点点被暴露到阳光之下,也只有大公无私的中国共产党才能
具有这样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而这正是我们的党中央用实际行动向全国人民展现
一个执政党兑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承诺的决心。
 



[em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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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4: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稀里糊涂的就被共产了。
发表于 2008-7-25 11: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长见识!!

发表于 2008-7-28 1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挂羊头卖狗肉,该换班了,jiaoquan-cp

发表于 2008-7-28 1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删贴留念
发表于 2008-9-4 12: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拆迁的依据是什么?真不清楚。可还有拆迁的项目存在。

发表于 2008-9-4 08: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佛勒古萨在2008-9-3 20:58:31的发言:

“教育改革产业化,医疗体制商业化,房地产业商品化!
教改把二老逼疯,医改提前给你送终,房改把百姓掏空!”

..............

不知道领导人们闲的没事时候,会不会到网上微服私访,看到老百姓这些大实话,难道就没触动么~

有触动的能当领导?现在的社会已经被洗脑洗成越是善良老实越是在社会最底层!国民党讲"仁、义、礼、智、信"而我们不宣传这个宣传的是********

发表于 2008-9-4 08: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劫贫济富~~土匪理念的土匪起家的土匪文化!

发表于 2008-9-5 11: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顶起来大家分享
发表于 2008-9-3 11: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力顶楼主!!!


如果对一户依法补偿的话,其他户已经被强制拆迁了的居民,现在还住在被"合理安置"的郊外住宅里,当时他们在威逼下签署的屈辱的拆迁安置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他们不会答应。也就是说只要给一户人依法补偿,就会产生滚雪球一样的连锁反映。而拍卖所得的资金眼下可能已经不知在哪里了,这个窟窿如何补上?更让区政府一些人恐怕半夜都要作恶梦的是,一旦任何一个案例上经过司法独立审判当年的区政府的违法行为被翻案,不仅在这一片土地而是整个区乃至整个北京市的不仅是滚雪球而是雪崩般的反应。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几年,这些早已赚得满钵的开发公司纷纷与政府名义上脱钩或者"转制",当年的国家干部摇身一遍成了股东、董事。资金被以成立合资公司投资高科技产业的名义转移,这些借助行政权力完成的原始积累,如今已经漂白,权力的租金唐而皇之地装入了腐败分子的口袋,另外尚未漂白的一部分早已流向不明,据说不少人现在口袋里,都揣着长期签证,随时可以外逃。这些腐败行为都是以"集体决定"的名义产生的,抽象的"集体"是无法承担责任的,若干年后那些当年贪婪腐败分子,会成为在公园里打太极拳,养花遛鸟和蔼可亲的退休老干部,他们的子女早已移居海外,他们身上嗅不出一丝腐败的气息,而那些腐败的恶果,最终由谁来买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赔偿法》,这一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围绕京城拆迁,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伤害,在强拆过程中血案甚至命案数不胜数。这些欠帐拖得越久,利息就越是高昂。如果有一天真正依法办事,这笔赔偿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到时候是用执政党的党产来支付还是用人民交纳的税收来支付,当无力支付的时候是否会伤害国家信用,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政府会不会破产?

发表于 2008-9-23 17: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哟 现在中国都言论自由了 可以发这样的帖子了 人民之福
发表于 2008-10-24 23: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会冲淡一切,又会摧毁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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