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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T2 s# q# F% C 【颁布日期】 195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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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 `1 {: K5 z, [" ?2 O 为适应国家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的愿望,在财政收支平衡 和金融物价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巩固我国的货币制度,以便利交 易和核算,现决定:
% d. O# M4 X4 z, _7 T; f% x) L' f 一、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的人民币(以 下简称新币),以收回现行的人民币(以下简称旧币)。新币面额,主币 分为1元、2元、3元、(注解:三元券已停止流通。)5元、10元5 种,辅币分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每种券别版面 均印有汉、藏、蒙、维吾尔4种文字。 8 }7 N8 \7 J m k7 J9 N# Y1 r1 C. K
二、新旧币的折合比率,定为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自新币发行 之日起,凡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一切货币收付、交易计价、契约、 合同、单据、凭证、帐薄记载及国际间的清算等,均以新币为计算单位; 所有在新币发行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国家公债在内,亦自同一日起, 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币计算和清算。
. h( D1 t6 N$ N1 V 三、所有旧币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法定比率全部收回。凡持有旧币者 ,自新币发行之日起,均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代理兑换机构,按法定比 率兑换新币。在兑换期间,旧币仍得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币与新币同时流通 。票面1万元、5万元的两种旧币截至1955年4月1日停止在市场上 流通使用,但在4月30日前仍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代理兑换机构,按 法定比率兑换新币,从1955年5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收兑。票 面5千元及5千元以下各种旧币停止流通使用的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视 收兑情形另行适当规定。
7 D+ n# W, p+ W, j, x 四、凡伪造、变造人民币和行使假钞等行为者,依照妨害国家货币治 罪暂行条例治罪。(注解:《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已被一九七九 年七月六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代替。)凡借发行 新币进行投机或经营兑换新旧币从中渔利者,依法严惩。全国人民可向当 地人民委员会和司法机关检举以上各项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