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 H* H# W8 r# y# z 本报讯 公民可向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这是本月起实施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日前,文保志愿者曾一智就北京四处遗迹提出文物认定申请,其书面申请书也于这两天快递至东城区和宣武区文委。
! M1 e' o$ f1 F7 o3 ~9 b0 ^% y 这也是《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北京市首批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书。
& V. E; K" c0 ^% i% I# r9 I" B/ m
民间调查提出认定申请
% L M7 @. |8 D( S3 I+ }
这四处遗迹分别是东城区东厂胡同28号的侵华日军监狱、东总布胡同60号、大甜水井胡同22号、24号的法国医生贝熙业宅和宣武区的“大吉片”(由骡马市大街、菜市口胡同、福州馆前街、南横东街围合)。
Z! m, ]1 N& E: H' T/ I6 M 曾一智是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会员、中国文物学会会员、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作为一名在黑龙江工作生活的退休记者,曾一智曾多次到京进行文物调查。
8 t2 A" y9 a& E H* v/ b; o
曾一智说,今年8月文化部颁布《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普通公民也可向政府申请认定某处遗迹为文物的消息后,就立刻整理了自己认为亟待保护的几处遗迹,并在国庆长假后的第一时间,向北京发出特快专递。目前,宣武区文委已确认收到。
1 M) m% G% Q2 I( s8 a9 G3 r 申请书中有关遗迹的信息详实,涉及历史传承、保存状况、建筑价值等。
0 a/ Z9 }. V: K+ Z4 u 京剧名家后人欲参与申请
2 m& x; y! [. u- L& e6 l% [9 |
京剧名家茹来卿(梅兰芳的老师兼琴师)的后人茹绍辰昨日介绍,自己也计划向宣武区文委递交申请书,申请将自己居住的茹来卿旧宅认定为文物。
3 v9 J# a# Z- j* m
“大吉片”响鼓胡同2号是茹来卿故居,现由茹家后人居住并共同享有。茹绍辰介绍,茹家四代武生茹来卿、茹锡九、茹富兰、茹元俊都是京剧界著名演员,还培养了梅兰芳、马连良、叶盛兰等京剧名家。作为茹派武生诞生地,这里是中国京剧发展史的重要历史见证。此外,宅院中依然保留着老北京四合院原貌,北房和南房都有精美的隔扇,基本无私搭乱建,茹绍辰所住房间里还有金丝楠木房柁———这在北京民居中难得一见。
( u1 O( K& J3 V7 |* ` 调研申请后将举行听证会
* |" s$ U |; R5 e+ f 按《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所有权人递交书面申请后,文物行政部门要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材料、听取专家意见并召集专门会议研究,举行听证会,最后要对申请做出决定并对申请人予以答复。
" c7 j) r* U# y( U8 f. b
评
+ g$ c( b7 k3 I. [6 J, o1 n 单霁翔 公民申请体现公众参与性
4 l8 O8 i8 V: F% R+ K6 d1 ?6 Q 对于《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表示,《办法》在保护理念上的重要进展是更鲜明地突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性。《办法》在强调文物认定是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的同时,文物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也可书面申请认定文物。
5 Q# t2 q F8 a0 z7 x, p' m
单霁翔说,文物认定工作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有密切联系,需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办法》采用听证会、行政复议等方式,保障公众参与权、知情权。“由于文物认定环节缺乏明确有效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大量珍贵的文化资源在被纳入《文物保护法》保护范畴之前,就已被破坏、拆除和流失。例如近日社会上热议的梁思成故居由于没被认定为文物,险遭拆除。《办法》出台后,这种状况将得到有效制止。”
7 a) Q8 B% ]. Q9 \1 j" \2 a0 h
单霁翔认为,《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必将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产生深远影响。
, {, f7 E* J* J" y0 ]$ m$ Z/ d
因
+ f# r! P" D, z/ z/ V “文保志愿者不能只记录”
: x! [+ P- l/ O) X 新京报:你递交申请书的初衷是什么?
3 t4 L9 U; M2 Q( ]
曾一智:我出生在北京,和这座城市有着血脉相连的情感,因此才会从外地寄交申请书,也是希望能通过职能部门的受理和依法行政达到依法保护文物,依法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目的。
: j" k. b- p% H( ~, R+ J/ P
我从1998年3月开始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志愿工作,2002年夏天,我在北京发现林海音曾居住过的西新帘子胡同整体消失。这之后,我就开始关注北京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8 G# L: t- P1 v' } l
新京报:你认为《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对文物保护将会起到什么作用?
; r. i: R# [" k: n
曾一智:我认为其为公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并极具指导性,是对上位法《文物保护法》的重要补充。
7 t v# Y8 K0 _- R, n* Z' ~" r3 }: t
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不能只停留在拍摄、记录阶段。因为只有你去具体行使公民的权利依法呼吁保护文物,才有可能在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之下完成保护文物的初衷。这是真正的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所应进行的一种常态工作。
+ k* K! Q, m4 I8 C* R
新京报:你这次提到的多处不可移动文物,是否都已遭到不同程度破坏?
2 h( U! T7 i5 I* [/ a 曾一智:这次提交的申请书中所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都在拆迁地区,应该说是少部分还保持原貌,大多遭到不同程度破坏,最糟糕的是已完全消失,连同所在胡同一起消失了。
7 _* x- i, y( U0 C( k 探
1 n4 Q5 Q" m, R* w0 ~0 w. x1 Y- a7 J
50厘米厚墙印证“牢固监狱”
3 e+ M/ ~" |$ A, R ^- P 地点:东厂胡同28号
8 P2 X! \9 N" ]9 p& T% U# c0 y
东厂胡同28号,在1937年到1945年间,曾是侵华日军监狱,关押的多为各界爱国人士、抗日志士等,约有千余人。
7 L5 K* }% i5 P" X. A/ k0 H
昨天,记者在28号院看到,几座风格相同的楼房均为日式建筑,外观完好。外立面上生长着爬山虎,有些窗户已破损,铁栏杆还在。
; f' _) k4 j" [" _ 走进东侧二层楼,将近3米的挑高,黄色木门还是70年前的牢门。门板足有10多厘米厚。“你看这墙壁,全都是50厘米厚的”,已在这里居住50年的任先生指着自家卧室(日军侵华时期的牢房)墙壁。这间局部改造的卧室约六七平方米。在卧室外侧墙根,有一个长约30厘米、高10多厘米的方形封口,是以前给犯人送饭的窗口。
& Z9 W) E2 ~1 c+ j& u
在一层南北两侧,曾各有一个通往地下的通道。现在,北侧通道在一家房内,南侧通道位于厕所旁。“我小时下去过,全是打通的走廊和土炕,很矮,只能弯着腰”。
# I0 u! N8 v* R, z# P$ a( u$ z1 Z 过道天花板上,依稀可见铁丝网。任先生说,天花板是后封上的,原来只有铁丝网,从二层可看到一层情况。
U! P& n$ M1 m- s6 Y8 C2 e 在楼体外面,与地面连接的部位,还有已封死的通风口,据说也是当时地下牢房的犯人通风的地方。
8 o( t2 d ?. }) k' P
名家笔下“大酱园”荡然无存
+ _3 |) s2 |; i 地点:东总布胡同60号
% j+ s( |1 X( p1 ?% `$ p6 B
东总布胡同60号,自1953年起为中国作家协会宿舍,在我国文学史上留下重要位置的许多著名作家如严文井、罗烽、秦兆阳、萧乾、刘白羽、艾芜、张光年、赵树理等都曾在此住过。
^6 g! Z1 H9 @6 d4 [8 {% N2 T$ L2 y
在“文革”中,第三进院落(后为顶银胡同47号)变成给作协造反派设置的“牛棚”,上述作家及冰心、张天翼、侯金镜、冯牧、邵荃麟、郭小川、李季等也被关押于此。在陈白尘的《牛棚日记》中,曾对这一段历史有详尽描述。
$ u0 l5 r7 k! Z( o9 w- j
60号院早年间是山西人开的大酱园,门脸儿是店铺,后院是作坊。院子很深,足有三进。萧乾《在大酱园里》一文中写道,“我住后院的三间小西屋,同文洁若的共同生活就是在这里开始的。我们一道去领了结婚证,却没有举行婚礼。”
2 {0 Z% k4 ]/ S0 z4 ~' d 2006年,由于这里要兴建“中国桥牌协会会馆”,开始拆迁,文洁若等24位作家及亲属联名呼吁停止拆除。后来,拆了一半就停工了。
* W% \7 l6 ~+ h
昨日,从东总布胡同54号到60号,全被一堵临时搭建的黄色泥墙封住,从后面绕过去,发现60号院已被拆光,只剩下临街门脸儿房。现场一位没表明身份的女士介绍,原来没拆的一进半院子在一个月前被拆,“以前说是要盖打牌的地方,现在不知道了”。曾一智寄出申请书时尚不知这里已被拆毁。
' i+ U5 B+ c5 p5 i# [. Z1 g3 A 法
/ S( n: K4 S7 @- n
公民保护文物如何行使权利
/ K6 e: b3 v) c) x/ ~9 q 第六条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 g& Y9 U- d1 O' g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 R' q9 e5 }8 {" V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Y a, m# I; Z* t7 ~/ h2 U( B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4 ~- D$ R7 P" E0 D* b% C; Y6 v+ h X, C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书面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级的,应当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答复。
3 u, |5 R+ T$ Q 第十三条 对文物认定和定级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 x; G" b( O9 `5 P1 q; v ———摘自《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s3 N: f2 k9 l
4 ]& e5 B3 A2 u; Q3 S8 J0 x; N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王荟
2 M; T. e4 R' o- L 本版摄影 本报记者 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