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 P& ?6 f( I( T% x. o4 ]- q" B* k7 P* ?- |0 L8 Q
, `; {* H8 e: v2 m
K; U% P$ m4 s' G- U9 \7 ]6 \
) d2 D/ y* y- x9 [, @ C8 o/ @, _4 ` 北京大学的学者27日上午将以“宪法与行政法中心”的名义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一份建议书,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共涉及11个方面,包括13个条文修改和增加两个条文。在此之前,这个中心的学者已进行了为期十天的准备。此次征求意见将于本月30日截止。
" F& Z/ c9 _# J: ^
3 w, A% P8 L t, u/ _" T$ b1 I 《新京报》报道,去年12月7日,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等北大法学院五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要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
4 i! N g5 R; P. f( ]1 \5 d0 h8 k
这次他们并没有再以学者的个人名义递交建议。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称,这是集体讨论的结果,前后进行了十天,直到昨天才最终定稿。
( ^5 O/ y: u7 K, l: D$ h+ Z 这些修改建议共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旧房屋改造的征收与补偿程序,房屋征收决定的公众参与、公开和救济,征收补偿的标准,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办法等。
9 s5 G; T3 y8 N/ `3 S6 m
■ 建议摘录
. ?/ t- w! \) i( o# X8 M' d
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 j4 U7 s' C2 H- o& x 建议 第2条中添加上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已有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将第三条中的征收补偿中的“结果公开”原则修改为“公开透明”。同时增加一个条文,“通过其他方式可以实现征收目的的,不得征收;确需征收的,应选择对被征收人损失最小的征收方案”。
' t6 V& z8 x5 B- H* V
理由 第一稿中有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少,因为公益目的为原则是不能缺少的。而“结果公开”原则不全面,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整个过程,包括征收依据、理由、补偿方案等都应该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故将“结果公开”改为“公开透明”。而增加条款是为了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比例原则,除了条例中所列举的公益事项,具体项目的公益性仍有待论证,“目的的正当,并不意味着手段的合法、正当”。
. l- `6 [3 H0 d- d* b 旧房改造征收与补偿程序
' e6 W9 R% `7 g, L$ m' S
建议 将第8条增加“其中,涉及征收、改造旧房屋的,应当征得旧房屋拟征收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第22条第1款增加“其中,征收、改造旧房屋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 G( M9 z0 ^ C0 o: h0 {; Z# s$ ^- C3 i+ V
理由 根据现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形成被征收人多数意见完全不受重视的现象,因此征收、改造旧房屋的补偿协议仍需要达到2/3以上的签约率才能生效,从而有利于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由于危房会威胁住户甚至路人的安全,危房改造本身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不应有2/3以上多数被征收人同意的条件,故用“旧房屋”取代“危旧房”。
- g5 n* `/ \! [0 [8 e# B! B+ g2 G 公共利益界定
! [" n) F i @, W0 J4 U O 建议 第8条第1款修改为“有下列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增加1款“非因公共利益而需要在他人房屋所占的国有土地上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房屋和相应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增加1款“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后,禁止在所征收的土地上进行任何不符合作出征收决定时所公布的征收目的的建设活动。”
- X$ x- E* x" k- a+ A
理由 《第二稿》对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活动只字未提,一方面容易形成此类建设活动“无法可依”的印象,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实践中将明显非公益的建设活动混入公益事项内。因此要对非公益的建设活动作出原则性规范。
# V' B& a1 Z7 V1 V
承租人正当权益损失补偿
( f/ S- q5 a& ^3 X 建议 第2条增加一款“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正当权益因房屋征收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平补偿。”第19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与相对应,第20条第1句修改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 }' a" ~8 c5 A3 c8 g, i$ s, j) ], n
理由 《条例第二稿》只字未提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因为征收、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被迫搬迁,或者被迫停产停业(房屋租赁用来经营的情况),因此,需要对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给予补偿。德国有类似的经验可供我国借鉴。
7 s4 _, g/ ]( o9 P0 b" Q, g" R
# a* j7 D7 ]5 p
% j; k) H8 W'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