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都察院设立于崇德元年(1636年)五月,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具体职掌包括:监察政治得失;参加九卿议奏事;与刑部、大理寺汇题重大案件;稽察各级衙门及吏役;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仓等事务。此外,都察院所属五城察院、五城兵马司还负责稽察京师地方治安。 机构设置 都察院初设承政,左、右参政,顺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左都御史为主官,另设左、右佥都御史,而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由督抚兼任。乾隆十三年(1748年)裁左、右佥都御史。 ❖ 都察院左都御史勒尔森为奏请钦点满汉科道各一员巡视南城事务事奏折 图片图片图片 左右滑动查看 都察院内部机构设有直接为堂官办事的九房一库,即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印房、火房、本房和架阁库,分办堂上各事及保管档案、伙食管理等。此外,还设有办理行政事务的经历厅、都事厅、值月处、督催所,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增设研究所,负责购买书籍及京外报纸作为科道官员纠察裁判的参考。 都察院执行监察任务的机构有: 1.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主要稽察在京各衙门的政事。职官有各科给事中满、汉各1人,笔帖式80人,经承63人。清初沿明制,六科为独立机关,雍正元年(1723年)改隶都察院。光绪三十二年裁撤六科名称,仅设给事中20人办理事宜。 2.十五道,是按省区划分的监察机构,包括京畿、河南、江南等道,分掌稽核各省刑名案件,考核百官,监礼纠仪,监督考试,察荒查工,问拟刑名,监决囚犯等。十五道共有掌印监察御史30人、监察御史26人、笔帖式32人、经承49人。光绪三十二年改为二十道。 3.五城察院,是稽察京都地方治安的机构。分东、西、南、北、中五城,每城设一衙门,称为“察院”,其长官名为“巡城御史”。各城还分设兵马司,另设有棲流所、粥厂、平粜厂、普济堂、育婴堂等赈济机构。光绪三十二年裁撤。 4.宗室御史处,又称“稽察宗人府衙门”,掌稽查宗人府事务。雍正五年设立,光绪三十二年裁撤。 5.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又称“稽察内务府御史衙门”,掌稽查内务府事务。乾隆三年设立,光绪三十二年裁撤。 档案情况 都察院档案由南京史料整理处于1961年移交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现有6卷237件,时间跨度自顺治至宣统朝。主要文种有奏、呈、咨、移、揭帖、勘合、簿册、清册、清单等。 主要内容包括: 职官官制:包括都察院改订官制奏底,都察院排单,京察官员、京察候补官员册,请求选派更换巡城官员,奏派巡察天津等地漕船差务,改给事中为殿中侍御史事等档案。 督审案件:包括捏造诬陷案,开封滑县里长吞赈害民案,各种抢劫、盗窃、凶杀、自杀等民事、刑事案以及各省常犯情实名单等档案。 ❖ 山东省服制情实绞犯名单 条陈意见:如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奏江省亟应添设民官折,江南道监察御史吴钫奏请各省遍设法政学堂折,都察院会同资政院具奏的谘议局章程和议员选举章程等文件。 经费开支:如黑龙江将军核销吉林所属义仓动存粮石数目册,各处官兵俸饷及各项用过银两数目册,题销铜铅钱文稿、领取资善堂经费银两稿等档案。 文图庶务:包括都察院官员赴各地查办事务的勘合,各科造送的红本清册、目录册、接本簿以及都察院节帖等档案。 ❖ 都察院差监察御史魏琯前去甘肃公干发给勘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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