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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圆明园划归清华大学之争论——以北平报刊舆论为中心(下)

2025-11-11 11:48| 发布者: weiwei |原作者: 刘仲华|来自: 清代皇家园林研究

摘要: 四、书面保证争执背后的秘密事已至此,清华大学能否出具佃户权益的书面保证书,似乎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清华大学多次公开表明只接收行政权,毫不动涉佃户永佃权,而佃户的最终诉求无非是保住永佃权,照此看来,这完全是 ...

四、书面保证争执背后的秘密

事已至此,清华大学能否出具佃户权益的书面保证书,似乎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清华大学多次公开表明只接收行政权,毫不动涉佃户永佃权,而佃户的最终诉求无非是保住永佃权,照此看来,这完全是可以一拍即合的事。但佃户坚决要求清华大学出具保证书,而不相信一所国立大学通过报刊媒介所作的承诺。这使得原本看起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却成了一个令人费解的症结。

一向关注此事、紧邻圆明园的燕京大学创办的《平西报》3月10日发文《圆明园佃农反对清华接管该园真相》,揭开了一些谜团。文章指出,佃户早先在承种圆明园官地时,有一些不合规范的手段,导致佃户纸面的土地与实际耕种土地面积不一,“当初佃农领地时,闻十分之九曾暗中与当事者运动费若干,将地亩实数画少,以便少交租金”。如果清华大学接收,必会按照执照土地面积测量,“其亩数不符者,必充公无疑,即至少亦须按实亩数交租”。《平西报》记者统计,当时全园租金每年不过三千余元,如按实数交纳每年至少在一万元以上,所以佃户才如此激烈的反对。再有,“园内砖瓦石块多不胜计,佃农皆以变卖砖瓦为副业,获利甚丰”,如由清华大学接收,“佃农以后势不能再营此副业”。这项灰色收入的损失也是佃户极力反对的重要原因。总之,佃户当初承种土时地多租少,并能出售圆明园无数的砖石为副业,“恐接管后按实亩征租,卖砖瓦副业亦被停止”,故极力反对接收。

随着纪长龄等佃户自缢事件发酵,舆论对清华大学趋于不利,清华大学学生会一反此前温和静候的态度,于3月21日发表《关于清华接管圆明园,清华学生会发表宣言》,声明:清华大学坚持“保障佃农一切合法权益,并不加租”的原则,但佃农坚决要求书面保障,“殊不知命意何在?”如果是要求清华在接收后与农民重另订契约,“事理上绝不可能”。如果是需要文字保证,“则年前农会来函探询,本校已用正式公函,作恳切答复,且已揭载报章,世人共见”。学生会还指出,农会操纵农民,非理反对接收,“不仅为本校发展之障碍,且直为复兴农村运动及社会之公敌,应予以严厉之惩治”。鉴于此,学生会决计“揭穿一切黑幕”,陈明真相。

第一,到底是谁在反对接收?《宣言》称,当初圆明园接管消息传出后,报传佃农将群起反对,但经过学生会亲询佃农,多数佃户说“没想反对”,“归谁管给谁纳粮”。再者,清华设农事试验场改进农业,“乃利农救民之举,以农民而谋反对,以农会而出阻挠,实为事理所无有”。可见,存心反对者,并非真正的佃农。学生会经过调查还发现,园内佃户“仅百三十户,其中贫苦者固不在少”,但还有一定数量的“领地数百以及千余亩不等”的大地主者,“彼辈仅虚应佃户之名,实际未尝一临阡陌,或纳贿领地,以多报少,或以特殊手段占地若干亩,领地时不履行合法手续”。这些大地主才是反对接收的主要人员。

第二,何为永佃权?永佃权是当初租种土地时,“政府体念农民开垦赔垫之投资,许以无特殊原因,不得改佃之意”,而不是将官产留置为私产,“此与官产留置,即成民地”,迥乎不同。代佃户发声者,“每将永佃权作为佃户世袭之意,在任何情形,不得退租,似此情形与私产何异?”永佃权并非私有权。况且个人私产,“国家亦有权收用”,同样中央政府也有权收用圆明园遗址田地,佃户以永佃权为由反对接收,根本站不住脚。

第三,农会为何造谣挑动?学生会认为市农会成员均为北平文化界人士,但却昧于事实,捏造是非,借着佃户马柏林“久病而死”、纪长龄“因贫负赌自缢”,“以农友之尸身为号召”,伪饰利用,“鼓动风潮,愚弄乡民,危言蛊惑”。还造谣清华大学校产近万亩,“实则清华园址,仅九百亩,校南田地仅六七十亩,西山牧场大部为山,可耕者仅平地百三十余亩,系租自实业部,不能计入校产”。算下来,清华校产不过千亩,又何有万亩之可言?甚至偷换概念,捏造“清华接管后,必致加租”,又谓将来“必有大批机器淘汰人工”之类的谣言。

如果说《平西报》的报道揭秘了佃户中承种土地虚实不符的问题,让外界看到长期以来园中佃户灰色收入及其反对接收的真相,那么清华大学学生会的《宣言》让人们不禁怀疑国民党指导下的农会成为那些非法占有土地的大地主的庇护者。3月24日,《北京晚报》所刊发的一篇读者在来稿中不无揣测地说:“对于清华接收圆明园,我们前已一度表示意见,以为只须清华保障现有佃户之利益,就可以赞同。后来看见清华发表了绝不损害佃户合法利益的声明后,我们以为应当可以解决了,不料到现在还没有解决。这里面有什么说不出的原因,我们不知道。不过就事而论,好像是清华已没有了什么不对。而在中央指导下的市农会领导的农民,却一定要反抗中央的命令。这不能说不是一件有趣味的事!”言下之意,园中佃户和市农会反对接收,其背后有不可言说的利益驱动。

清华大学学生会的《宣言》由报纸媒介刊出几日后,农会和佃户均于几日内相继反驳。农会的声辩只是泛泛的申述自己是在“审慎和平原则之下”,指导佃户“作合法之运动”,况且清华大学接收圆明园,“事前并未征询本会之意见”,农会也很难强迫佃户服从接收。农会为农民代表机关,“就拥护党国立场而言,本会固有遵行政府法令之义务,同时亦有转达建议之权利”,根本不存在什么鼓动阻挠之事,“本会上遵总理遗教,下负农民之重托,职责所在”。市农会本着自身立场、站在佃户立场上指导佃户,似乎并没什么不妥。

佃户却发表了《驳复清大自治会宣言》,针对性的进行了反驳。自称“农人知识简单,不敢打热闹笔墨官司”的佃户说,虽然农人不能“舞文弄墨”,但鉴于清华大学学生会《宣言》中的各种“错误”,也不能不“为了吃饭”而据理反驳。第一,学生会说“派人调查,亲询佃户,则多谓没想反对,归谁管给谁纳粮”,不知调查了哪些人,这些话是哪些人说的,“请指出一二人名来,不要以多字而伪造民意”。学生会所谓“领地数百以及千余亩不等”的大地主是谁?第二,享有永佃权的佃户所承种的土地不是个人私产,国家有权收回,道理上可以这么说,然而佃户开垦圆明园官地“赔垫之金钱、积年经营之劳力、私自倒入(买)之代价”,各种投入累加起来,“等于私产”,“但名义上尚是佃户,所以最怕的是夺佃”。清华大学接收圆明园故址的目的是取得土地“收用权”,“以便建筑农学院舍,佃权焉有不被夺之理?”尽管校方承诺征用土地时,“商给相当地价”,但如无文字保证,将来以何为证?既然清华大学屡次宣称保障永佃权,保证“不增租,不夺佃”,那么又何怕“书面保障”?

佃户这一反驳性的宣言,在气势和逻辑上丝毫不逊于清华大学学生会揭露性的《宣言》,充分显示了佃户对外界发声,不仅知识很不简单,而且熟知清华大学内部事务,就连清华大学出租田地的内情都掌握得很清楚。比如针对清华大学学生会《宣言》否认占地广阔,说校南田地仅六七十亩,专就这一项,佃户指出:杜永宽佃种三十八亩,胡桂林三十亩,赵荣三十亩,倪双荣三十三亩,张斌三十五亩,李汉章九十五亩,“除贵校农事股自耕及其他佃种者不计外,仅此已二百六十一亩了,何至‘六七十亩’”?学生会指责园中大地主阻碍接收,佃户反唇相讥清华大学才是大地主。

双方各发“宣言”,互相攻驳,也使得外人从中读出了些“真相”,那就是“倒佃”。而园内“倒佃”现象,首先是由佃户反驳清华大学时所透露:“马柏林前年秋凭中人李玉、陈双寿倒卖许永立价值三百六十元的地,钱不够而借了张树棻一百五十元,他原有咳嗽病,如知市府明令清华接收,以为丢地又负责,故气急而死了。纪长龄因前倒卖周德福三亩半地而借了高凤奎德六十五元钱,逐年收成不好,钱不能还,乃请中人陈春奎将倒卖于杨永贵,价已说好了一百八十元,杨听说清华呈请接收而反约,纪又请中人蔡根元说倒卖于李全林,跌价到一百二十元,李又因市府明令而反约,纪因地不能卖而债无从还,故自缢。”马柏林、纪长龄之死直接来自“倒佃”的经济压力,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圆明园内佃户“倒佃”的现象颇为普遍。

圆明园官地倒佃虽然非法,但自成习惯,佃户民人之间因为倒佃经常发生纠纷,甚至缠讼经年不能解决。究其根本原因是园内佃户的私自垦种,“各佃户承种官地,蓄意取巧,而原佃户所领陈照四址,与现时亩数不合者居多,系历年开展毗连荒地之故,然投租仍以原照就拿,其所谓黑地者是也”。为了杜绝园中“黑地”,负责管理圆明园故址的颐和园事务所曾于1932年布告民众,如有指控各佃户黑地,查明后,即以此项黑地由指控人承领发照认租。但通告发布后,仍发生了承种北河筒地的朱姓倒佃纠纷。原执照只十六亩,系朱姓从他人手中转租而来,耕种多年,其中开垦荒地约有十亩之多,此次朱姓借倒佃时机,只将六亩转租给许姓。这样一来,原照十六亩亏短十亩地,“双方争执不下,各走极端”。显然,对圆明园内倒佃、私自开垦“黑地”现象的整顿没有多少效果,不然就不会再有马柏林和纪长龄进行倒佃活动。但佃户却认为正是由于清华大学接收圆明园,才导致马、纪二佃户因倒佃经济压力焦虑而死。

从以上园中颇为普遍的“倒佃”“黑地”现象,不难窥测佃户坚决不信任清华大学口头承诺的顾虑所在。一方面,清华大学承诺保障佃户“合法”权益,但实际上佃户们心里明白,这“合法”的依据是佃户的土地执照,而通过以上“倒佃”“黑地”的现象来看,完全依据执照来保护其权益是不合算的。对佃户而言,“合法”未必合理。所以,佃户需要保障的是“习惯”权益,“‘合法’固一好字,但我等对该地之牺牲大半是属习惯的,所以‘合法’二字,不适宜解决此问题”。佃户要求清华大学提供书面保障,是希望按照现状接管,不清查地亩,接收后仍按习惯对待。另一方面,佃户认为根本无法准确地定义清华大学所谓“维护合法利益,保留佃户资格”的意涵,盖“维护”二字系“第三者维护弱者之意”,清华大学接收后只需明确表明是“夺(佃)”还是“不夺(佃)”的问题,并无须劳神“维护”。佃户指出,佃户康瑞麟承种开垦清华园内荒地(苇坑)四十余亩,“立十年契约种藕”,“后因种藕过时,觉地空场闲可惜,改种稻”,但清华校长以“违反校章为名,饬花匠数人,拔其稻而夺其佃”。佃户由此事类推,质疑清华大学的口头承诺。

与此同时,北平市府积极推进接收,重点派员会同清华大学点查古迹。3月31日,管理颐和园事务所人员奉命将圆明园内佃户姓名及水旱地亩数并年租数目清册(内附列南太湖石、石柱数目)执照存根,送交清华大学接管。4月4日,清华大学派员会同管理颐和园事务所人员,按册勘点接收,“册内所列各项及执照存根等件亦经核对无讹”。

期间,佃户代表李文奎等三十余人又赴平市府请愿,暂缓移交,以维持佃户生命、财产,“否则全体碰死市府,以示决心”,“气势悲愤”。市长袁良派第三科科长何元翰代见,由何答复称:“清华接收圆明园,系行政院令行本府办理移交,府方曾函清华派员接收,清华尚未函复。民国七年,法院方面曾允准佃户有永佃权,故清华接收后,亦不能推翻前案,否则诸位可根据前案,提起诉讼。”市政府承诺保护佃权,同样是依据1918年法院批准的前案,而这并非佃户真实的需要。因此,佃户又先后两次赴市府申诉请愿,但北平市政府均以“此完全系中央命令”为辞“劝各代表静候中央处理”斡旋。从中看到,此时北平市政府的态度其实是明确的,即遵奉行政院令,将圆明园移交清华大学,同时保障园中佃户永佃权。

4月24日,北平市府基本完结了移交圆明园故址的相关丈量统计事务,呈报行政院已办理将圆明园故址移交清华大学办农事试验场手续。这次移交的具体承租地亩,“水地一千六百零六亩一分八厘二毫,旱地一千七百四十二亩一分零二毫,地基二十六亩一分又五段,官房三十八间,对于承租佃户均发有执照,有存根可资查考,并将佃户姓名暨承租房地及租金数目记有清册”。各项租金,每年共计应征收洋三千零二十七元六角二分一厘七毫,清华大学承诺每年按照租金实数由校方代为催缴送交管理颐和园事务所转解市库。从北平市政府的移交报告来看,基本维持原样,承租地亩和租金数目并没有增加,而且此次转交并没有对园中佃户长期存在的“倒佃”“黑地”现象进行清理,结果基本如佃户诉求。看起来,佃户轰轰烈烈的反对卓有成效,他们维护了自身权益。至此,清华大学接收圆明园故址的手续履行完毕。

时至6月7日,《益世报》和《京报》同时刊文称:“清华大学接收圆明园,日昨已完全接收完竣。”也就是说,1934年6月6日,清华大学正式完成了对圆明园的接收。清华大学接收后,并未即时开展建设农事试验场的工作,也没有对圆明园进行有效的管理,1935年1月22日的《益世报》称:清华大学自接收圆明园遗址后,“荒芜不堪,迄未经营”。华北事变后,北平政局动荡,无疑影响了清华大学建设农事试验场的计划,至七七事变爆发,日本全面侵华,清华大学南迁,在国破家亡的危机中,圆明园再次沦为民族之殇。



五、余 论

从清代到民国建立,“御园”一变为“清室资产”,北伐战争后,再变为“圆明园遗址”,圆明园的所有者从清廷到逊位清室,再到北平市政府。时代变革,带来的不止是国家制度的变化,还有城市土地性质和利用方式的变化。在如何认识圆明园遗址的性质上,当时管理者(或者说是所有者)、使用者乃至社会大众的观点分野,不仅主导了圆明园土地的利用方式,制造了圆明园划拨清华大学的使用纷争,也最终塑造了圆明园的命运和归宿。

一方面,无论是清末的清廷,还是逊位后的清室,都将圆明园视为私有之地,清末内务府管理下的“废园”,开始招佃垦种,变废为宝,甚至还发给执照,注明佃户有永佃权。清廷改变土地使用方式本身就为圆明园遗址性质的改变埋下了伏笔。进入民国以后,国家政权虽然发生变化,但佃户的永佃权得到了延续,在佃户看来,清朝灭亡,民国建立,他们已经是这片废弃土地的主人。另外,清末民初以来时局动荡,圆明园遗址始终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园中佃户“倒佃”、私开“黑地”的现象日益严重,而这进一步强化了佃户要求清华大学承诺保障佃户“佃权”和“习惯”权益的诉求。因此,看似处于弱势的佃户在农会的组织下,利用旧政权(包括清末内务府、北洋政府)所承诺的永佃权,从法律依据上激烈反对划拨,甚至出现“中央指导下的市农会领导的农民,却一定要反抗中央的命令”这样看似怪异的事情;同时,利用时代关切,喊出“清华乃国家之学校,圆明园乃国家之土地,而佃户亦国家之人民”,呼吁当权者要一视同仁,顾及农民生计,从而使得国民政府行政院的划拨命令执行困难,并且不得不顾及这一群体在园中继续居住、承种土地的权益。

另一方面,无论是北平市政府还是清华大学,自始至终,都是在国家大叙事的框架下,认为原本属于清室资产的圆明园既经新时代的国家政权接收后,其处置权便已属于国家行政权力机关。尽管当时也开始认为园中遗留古物应当予以保护,但并没有将圆明园遗址整体作为古物而加以保护,仍将圆明园遗址视为没有得到利用的荒地,并变卖园中大量的砖石。至于园中佃户,只是每年交租的承种者,而非园中主人。清华大学呈请划拨,以及国民政府的处理态度,都由此而来。

然而,在清朝灭亡、民国建立这一国家社会重大变革过程中,真正主导圆明园遗址这片特殊土地空间命运的力量,既不是行政权力,也不是园中佃户, 而是时代对圆明园遗址价值的重新定位。早在民国初年,圆明园等皇家园林仍归逊位的清室管理,当清室准备变卖圆明园时,就被《益世报》等报纸舆论质疑,称圆明园“现为民国所有物,理宜珍存,清室岂得擅行售卖,望国人特别注意”。后来,溥仪被赶出紫禁城,圆明园等清室资产被民国政府接收,当园中大量建筑遗存、木材、太湖石被变卖、偷盗不止时,文化界和北平古物保管委员会又极力呼吁保护,北平市政府成立圆明园遗址保管委员会。

即便在圆明园划拨清华大学的争论过程中,各方都不曾或不敢对圆明园遗址古物的保护视而不见。就清华大学而言,认为划归校方,无碍于保护,而且先后向国民政府、北平市政府乃至通过报纸舆论向社会大众进行许诺。佃户在反对的过程中,同样宣称目前佃户承种的方式才是保护圆明园古迹的出路,清华大学建农场只会更进一步破坏圆明园古物和山形水系,“以改作农场,势必利用机械垦耘,则该园之冈陵起伏,池沼弯环,一代名园之仅存遗迹,将无复可寻”。就北平市政府而言,在拒绝清华大学要求划拨圆明园的请求时,也强调“圆明园遗址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国民政府教育部和行政院也是考虑到清华大学许诺保存古物,故而决定进行划拨。就北平主要的报纸舆论而言,同样关注圆明园遗址是否能够得到保护,从起初报道此事的《华北日报》《京报》《益世报》认为利用圆明园废址设立清华农学院,“为一代名园遗址筹正当归宿”,到《平西报》看似指责园中佃户,实则冀望能够改变长期以来圆明园遗址屡遭破坏的现状,都是这一心态的反映。

可以说,随着古物观念的普及,尤其是圆明园作为铭记国耻这一文化价值的日益凸显,圆明园遗址已逐步从弃荒地转向为具有重要文化价值、需要保护的“遗址”。对于圆明园遗址价值的重新判断必然影响其利用方式,不仅此前的“清室”不能“擅行售卖”,圆明园中农户也只能是“佃户”而非私产,而且社会舆论也认为此时的圆明园应当有“正当归宿”。这既是圆明园划拨清华大学争论过程中各方要面对的话题,恐怕也是清华大学在接收圆明园后,除了日本侵华之外,并无实质性进展的另一因素。尤其重要的是,在国人为圆明园遗址寻找“正当归宿”的历程中,划拨给清华大学办农学院并不是最终答案。抗战结束后,此事便无疾而终。新中国建立后,直到1979年圆明园遗址被列为北京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3年《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将圆明园确定为“遗址公园”,圆明园遗址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至此,圆明园遗址公园终于成为国人普遍能够接受的形象和定位。



* 本文选自《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第38卷)。

* 感谢作者授权,转发请联系作者。

* 感谢张晓莲老师授权使用照片,转发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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