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山东邹城邾国故城西岗墓地战国墓葬M1形制特殊、结构完整,为研究周代墓葬的修建、下葬等关键问题提供了重要资料。墓室内的柱龛、柱洞以及墓道隔墙上的凹槽等遗迹,可复原为连接墓室与墓道的竖井式木构平台,其性质应是专门服务于墓葬修建或墓主下葬的临时性棚架设施。此类竖井式木构平台设施是周代针对深埋竖穴墓采用的一项高效且实用的工程技术,同时为解释文献所载“君封以衡”的下葬设施及下葬过程提供了重要例证。
本文所称“墓内棚架设施”主要是指搭建于墓圹内或边沿,与墓葬修建和下葬过程相关的工程类设施,一般属临时搭建,用完即被拆除,故难以留下明确的考古遗存。以往受考古发现材料的限制,对这类墓内棚架设施的研究始终未能取得较大的进展和突破。山东邹城西岗M1为战国早期邾国高等级墓葬,其形制结构特殊,在墓室的壁面发现有对称的柱龛,还有二层台上与之对应的柱洞、墓道隔墙上的凹槽等遗迹[1],为我们了解周代大型墓葬的修建、下葬等关键性问题提供了重要材料。基于此,本文拟结合相关材料对邾国故城西岗墓地M1的墓内棚架设施进行初步复原,并以此为基础对同时期部分墓葬的棚架设施略作讨论,希望能够引起学界的关注。 一、西岗M1墓内棚架设施复原 (一)墓葬概况 M1为带一条东向墓道的甲字形竖穴土坑墓(图一),上部为黄土堆积,下部凿穿岩层。墓室和墓道全长约24米。墓室口部东西长7.26~7.28、南北宽6.4~6.54米,墓底东西长5.8、南北宽4.84~5米,墓深8.2米。在墓室南、北壁距离地面2.6米处各凿有3个柱龛,东侧2个、西侧1个,南北对称;墓室熟土二层台的四角各有1个柱洞,分别与4个柱龛相对应。柱龛的大小略有差异,宽度在0.36~0.62米,高度在0.42~0.68米,深度在0.42~0.63米。柱洞直径0.4~0.66、深0.2~0.28米。斜坡墓道位于墓室东壁中部,长16.6米,坡度为13°。墓道东部被现代坑破坏,现存口宽4.24~4.36、底宽3.95~4.02米。墓道底部与墓室交界处留有一道基岩隔墙,隔墙东西宽1.4、南北长4.14米,东端高出墓道底部0.64米。隔墙顶部均匀分布三道东西向凹槽,凹槽宽0.36米。 图一 西岗M1平、剖面图
(图片来源:[1],图二,第20页)
综上所述,该墓墓室的南壁和北壁上半部分分别有对称的三个柱龛,基本处于同一水平面,熟土二层台上又有与柱龛位置相对应的柱洞。在墓道隔墙的顶部分布有三道东西向的凹槽,凹槽的底部对应柱龛顶部,并与南北对称的柱龛错开且相互垂直。这些信息对于我们复原墓葬的建造过程和使用过程均具有重要价值。 (二)复原依据与思路 在复原研究中,相关的考古发现以及墓葬结构和特殊遗存的空间关系等都可作为复原的参考依据。秦汉以来的墓葬棚架设施与技术研究成果较多[2],部分发现和研究也都证实墓葬中存在不同用途的木构棚架设施,可为本文的复原提供参考,下举例进行说明。 河北鹿泉高庄M1为大型土坑石木椁木棺墓,紧贴墓室土圹的四壁均有柱洞分布,墓室底部四角各有1个圆形柱洞,内均残留有木炭。柱洞内原应立有木柱,墓道中部则纵置一根圆木,圆木东端置于垫土面上,周围绕有三组螺旋状铁箍,铁箍内侧均匀分布有铁钉,整根圆木由三段圆木相接,铁条和铁箍用来衔接和加固圆木[3](图二)。刘尊志敏锐地注意到,高庄M1的这些柱洞和所用木柱在墓葬修建和墓主下葬时的功用可能较为突出,墓主下葬后,也可能通过树立木柱搭建保护石椁及墓室的设施[4]。 图二 河北鹿泉高庄M1木构设施相关遗存
(图片来源:[3],图三,第5页)
此外,与墓葬修建或墓主下葬相关的临时性、服务性设施的遗存在其他汉墓中亦多有发现,一般是在墓圹或墓道两侧分布有柱洞等遗迹。例如,河北献县M36的墓道两壁有二层台,二层台上南北共分布有17个柱洞,其中16个柱洞两两相对,间距不等,部分内壁发现半圆形柱窝,但未发现朽木痕迹,推测应为下葬时墓道搭棚所用,葬毕即拆除。墓道底面可见四道平行凹槽,可能是服务于下葬的遗留[5]。河北阳原三汾沟M9的墓室两壁各有7个相互对称的柱槽,柱槽底部有石柱础和残留的朽木柱,对称的柱槽之间有朽木痕迹[6],说明立柱上部应有与立柱捆绑或扣合固定的横梁,共同组成墓室内的木构设施。 结合汉墓中的相关发现和研究,与墓内棚架设施有关的遗迹现象有柱龛、柱洞、凹槽、脚窝、勒痕等,保存较好的情况下,还会有些许朽木痕迹。周代墓内棚架设施多为木质结构,如今一般腐朽不存,或者葬毕即拆除,只能根据留存的特殊遗迹现象判断其形制和结构。我们认为,可以对部分保存较好的墓内棚架设施进行初步复原:首先,明确柱龛、柱洞等各类单体遗迹的功能和性质,找出其与木构设施之间的内在关系;然后,明确这些遗迹在平面上的组合关系,复原三维立体的木构设施结构;最后,结合墓室、墓道、棺椁和器物箱的位置和规模,进而对复原的木构设施配合墓葬所发挥的实际功能作出推断。 (三)结构复原研究 根据前面墓葬信息的梳理,可知西岗M1墓室和墓道内与木构棚架设施相关的遗存主要有墓室南北壁的柱龛、二层台上的柱洞,还有墓道隔墙及其顶端的凹槽。本文首先对不同遗迹的功能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整体结构复原。 1.柱龛功能复原 M1墓室南、北两壁上六个柱龛的底部基本是处于同一水平面的,距地表约2.6米,距墓底约5米。其中墓室东部与墓道相接处有南北对称的两组柱龛,墓室西部有南北对称的一组柱龛。由于柱龛内并未放置随葬品,推测其与壁龛置放随葬品的常用功能有别。检视简报和发掘材料,将其定为柱龛是恰当的,在南北对称的柱龛内插入横木,可以构成基本在同一水平面的木架结构。实际上,如果柱龛完全处于同一水平面,则很难将横木插入柱龛内,因而,需要工人结合木材的粗细长短提前设计好柱龛的面阔、进深和高低位置,然后把握好倾斜角度,缓慢地将横木置入柱龛内(图三)。考古发现的南北同组柱龛高度确实有差别。在横木放置完成后,为保证横木固定和平稳,可以在横木底部塞入填充物。部分柱龛底部发现有一层水平且较坚硬的垫土,便印证了这一猜想。柱龛内以及柱龛之间未见横木朽痕,可能利用完后将其截断取走。 图三 西岗M1柱龛使用方式复原示意图
2.隔墙及凹槽功能复原 墓道与墓室相接处有一道基岩隔墙,应是墓道修建过程中专门预留的。隔墙顶端均匀分布有三道凹槽,每一个凹槽宽度达36厘米,凹槽的底部与墓室柱龛的顶部正好错开且垂直相交,因此这三道凹槽应该是因横木放置时间久而压成的,也可能是为了防止圆木滚动发生危险而预设的。如此,墓壁南北对称的三组柱龛和隔墙上东西并列的三组凹槽各置有横木,在空间上垂直交错,正好可以组成横三竖三的木网架结构。墓道隔墙上的三组横木,均位于墓道的中间区域,向东可以延伸到斜坡墓道的中部,故这三组东西向的横木可将墓室与墓道相连,而墓道是连接地面和墓室的通道,通道的功用便是过往和运输[7]。为了发挥横木或者这种木架结构的功能,就需要在其上平铺顶板,组成木构平台。 木构平台的搭建需要根据需求和现实情况进行规划。譬如,墓室和墓道相接处作为主要承重区域,可能原先置放有滑轮或者辘轳一类的起重设施,为保证工程的稳定性,特别在墓室南北两壁靠近墓道的位置多凿出一组柱龛。再如,根据墓道坡度而将顶板适当地沿墓道方向铺设,相当于将平台的范围延伸至墓道中部,可以有效提高墓室和墓道之间的运输效率。同时,为保证出土和运输建筑材料等实际需要,墓室上方要预留出足够的空间,木构平台中间的一根横木只需要铺设到墓室东部边缘即可。 3.柱洞功能复原 M1墓室主要由椁室、器物箱和二层台组成,椁室、器物箱是在墓室内搭建的,二层台则是利用修建墓葬挖掘出的土进行夯筑的。柱洞均打破熟土二层台,说明柱洞的出现晚于二层台的修建时间。一般来讲,柱洞与柱龛揭示的是立柱和横木之间的关系,横木插于南北壁的柱龛内,本身即可单独使用,立柱更多是起辅助性的支撑作用,或者具有其他功能。 文献记载中有周代墓葬竖立木碑用来下葬的内容。《礼记·檀弓下》:“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郑玄注:“丰碑,斫大木为之,形如石碑,于椁前后四角树之,穿中于间为鹿卢(辘轳),下棺以繂绕。天子六繂四碑,前后各重鹿卢也。”孔颖达疏云:“天子用大木为碑,谓之丰碑;诸侯则树两大木为碑,谓之桓楹。”[8]又《礼记·丧大记》:“凡封,用綍去碑负引。”郑玄注:“凡柩车及圹,说(脱)载除饰而属绋于柩之缄,又树碑于圹之前后,以绋绕碑间之鹿卢,輓棺而下之。”孔颖达疏云:“下棺之时,将綍一头以系棺,又将一头绕碑间鹿卢。所引之人在碑外,背碑而立,负引者渐渐鼓声而下。故云用綍云去碑负引也。”[9]根据上述记载,周代下葬时在椁室四角或者墓圹外侧竖立有木碑,木碑上有圆孔或辘轳用以穿绳下棺,那么M1椁室四角的柱洞是否会是木碑残留的痕迹呢? 以往的考古发现显示,西周和春秋时期大墓中有利用木碑下葬的现象。已有学者指出,湖北随州叶家山等墓地四周的“斜向柱洞”,就是下棺时在墓穴四周植立丰碑或桓楹而留下的痕迹,是商周时期针对深埋竖穴墓而不得不采用的一项工程技术[10]。类似遗迹现象在山西绛县横水[11]等墓地也有较多发现,时代主要集中于西周时期。陕西宝鸡秦公一号大墓的主椁室南北两侧置有斜向的木桩,残高1.7~2、直径0.4米,发掘者推测可能是下葬棺椁或随葬品的木碑[12]。目前发现的木碑遗迹主要为斜向的柱洞或木桩,并且一般位于墓室四角或者椁室四角,为方便匠人背拉下棺之绳,需要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因此木碑常置于墓口或椁室外侧,后者需要保证有较宽广的平台。然而,西岗M1的墓室虽然很深,但墓室面积并不算特别大,二层台空间也有限,墓道底部与二层台平面之间尚有一定高度,同时柱洞距离墓壁过近,如若椁室四角的立柱为木碑,则所预留的操作空间非常小,很难实现背拉下棺等实际需求。如果考虑到柱洞与柱龛的对应关系,我们更倾向于两者之间实际揭示的是立柱与横木的组合关系。 文献中亦有关于立柱支撑顶板的相关记载。《墨子·备穴》:“穴高七尺五寸,广柱间也尺,二尺一柱,柱下傅舄,二柱共一员十一。两柱同质,横员士。柱大二围半,必固其员士,无柱与柱交者。”孙诒让间诂“员十一”,盖当为“负土”[13]。支柱下面垫上垫块,两个支柱上端共一个顶板,名曰“负土”,支柱直径二围半粗,并强调一定要将顶板装牢,柱与柱不要相交。《周礼·冢人》贾疏:“隧道上有负土。盖以板横载而两柱直榰之,亦即两柱共一负土”[14]。实际操作中,使用立柱直接支撑顶板显然不如立柱支撑横木、横木上方再铺设顶板更为有效。 综上,我们基本排除了M1柱洞用于竖立木碑的可能性,更倾向于四个立柱的作用在于支撑横木,一方面是横木存在损坏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是为保证下葬棺椁等仪式过程的顺利完成。 4.棚架设施的复原 基于上述不同遗迹的功能复原,M1墓室四角的立柱和两组南北向的横木可以组成立体的柱网结构,三组南北向的横木和三组东西向的横木可以构成平面垂直交错的网状结构。在东西向横木上端平铺顶板,中间留有上下运输的空间,由此搭建起连通墓室和墓道的棚架设施,即竖井式木构平台(图四、图五)。 图四 西岗M1竖井式平台设施复原示意图
(图片来源:根据[1]图二改绘,第20页)
图五 西岗M1竖井式平台设施三维复原示意图
此类棚架设施在运输建筑材料、下葬棺椁及随葬品等方面均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一般而言,墓道具有出土和运输建筑材料的功能,在下葬时也是运输棺椁及随葬品的通道。《仪礼集释》:“羨道者,入圹之道,明器之属皆自羨道入圹口,容下棺而已。”[15]《礼记·丧大记》:“君葬用车輴,四綍二碑,御棺用羽葆。大夫葬用輴,二綍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国车,二綍无碑,比出宫,御棺用功布。”[16“]輴”谓下葬运棺柩之车。周代在墓道或墓室内有葬车的现象,说明墓道也可以通行车辆,下葬时需由运棺载具将棺从墓道运至墓室。西岗M1由于墓道与墓室相接处有隔墙,要将棺及随葬品运输至墓室内,就需要在隔墙上搭建横木和顶板。木构平台的搭建显然能够起到连接墓室与墓道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墓道的运输效率。 由于木构平台直接搭建于墓室上方,可以从平台中间悬棺而下。西岗M1椁室长4.3、宽2.68、深3.54米,外棺和内棺分别宽1.3米和1米,木构平台中间的间隙与椁室基本重合,足够容纳木棺的尺寸。实际上,文献中对下棺所需设施多有记载,《礼记·丧大记》:“凡封,用綍去碑负引。君封以衡,大夫、士以咸。”孔颖达疏云:“‘君封以衡’者,诸侯礼大物多棺重,恐柩不正,下棺之时,别以大木为衡,贯穿棺束之缄,平持而下,备倾顿也。”[17《]周礼·冢人》注疏云:“‘君封以衡,大夫以咸’者,衡,横也。谓以木横之于棺傍,乃以绋系木下棺。大夫以咸者,大夫卑,不得以木横之,直有棺傍咸耳,以绋系之而下棺也。”[18]诸侯下葬时,需要将棺束绑在横木上使其平稳下棺,但长期以来对于这段文献记载中的横木置放形式、操作过程等问题始终模糊不清。我们认为,木构平台本身由横木组成,实际可以将下棺的綍系于横木,这也为文献所载“君封以衡”的下葬设施及下葬过程提供了一种解释,有待今后验证。 由于墓葬发掘过程中并未见到横木等朽痕,故推测这类设施是临时性的,葬毕即被拆除。对于平台上是否存在顶棚等其他结构,目前还无法确认和复原。事实上,西岗M1所在区域的岩坑属于花岗片麻岩,遇水容易软化,存在墓壁垮塌等风险,在墓室内搭建横木一定程度上也可起到加固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西岗M1与M2是两座南北并列分布的“甲”字形大墓,属于夫妻并穴合葬,墓主人可能分别是战国早期邾国国君及其夫人。据悉M2也发现柱龛、隔墙等类似遗迹,推测这些遗迹也可以构成与M1结构相近、性质相同的棚架设施[19]。 如前所述,这种竖井式木构平台与文献中下葬时所立的木碑有所不同。对于木碑的使用,《周礼·檀弓下》曾记载,“季康子之母死,公输若方小。敛,般请以机封,将从之。公肩假曰:‘不可。夫鲁有初,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般!尔以人之母尝巧,则岂不得以?其毋以尝巧者乎?则病者乎?噫!’弗果从。”[20]鲁国贵族季康子之母离世,年少的公输般请求用他设计的机械来下葬,结果以不合礼仪规定和旧例为由遭拒,其中鲁国下棺方式的旧例为“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这说明周代对下葬设施的使用具有较严格的规定,木碑仍是主要的下葬设施,但也需要考虑到时代和地域所带来的影响。公输般设计的下葬机械在鲁国被拒,应该与鲁国历来重视周礼并在丧葬过程中较严格地遵循礼仪规定和旧例有关。然而,东周时期社会整体已经处于“礼崩乐坏”局面,带墓道大墓广泛出现,设计下葬机械这件事说明采用木碑下葬的规定并不绝对。针对大型深埋竖穴墓,在墓道与墓室之间搭建临时性的竖井式木构平台等木构设施,显然是一项高效且实用的工程措施。 二、周代墓内棚架设施的发现与认识 目前较明确且年代较早的墓内棚架设施发现于甘肃临潭磨沟墓地,时代在夏商时期,在部分墓葬的墓道和偏室中发现有柱洞、凹槽和空头龛等特殊遗迹现象,已有研究指出其功能应是组成封闭墓道的可移动的棚架设施[21]。实际上,商周时期在墓室内搭建临时性棚架设施是比较常见的,尤其大型墓葬的修建往往周期较长,工程量较大,就需要搭建棚架一类的木构设施,既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也能起到维护墓葬、防雨等其他作用,同时亦可服务于下葬等需求。 基于西岗M1墓内棚架设施的复原,本文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复原思路:第一步是分辨哪些遗迹属于棚架设施遗存,详细采集数量、尺寸、位置、打破关系等基本信息;第二步是分析各遗迹之间的平面、立体关系,厘清各遗迹之间的关联;第三步是根据墓葬的规模和结构,对墓内棚架设施进行组合复原;第四步是结合墓葬所处位置的地质特征、墓葬规模等,整理与之相关的文献资料,综合判断墓葬棚架设施可能具有的多重功能。按照这一复原思路,对周代部分墓葬的木构棚架设施进行检视,也有较多重要的发现和认识,下面将举例分析。 陕西澄城刘家洼M1为带南、北两条墓道的“中”字形大墓,墓葬年代为春秋早中期。根据刊布的信息可知,与墓内木构棚架设施相关的遗存主要为柱龛和柱洞。在其墓室东西壁靠近墓室四角处有四个柱龛,呈东西向对称设置,柱龛底部垫有石块,未见随葬品。在墓室二层台四角各有一柱洞,与墓壁上的柱龛位置基本对应,其内未见木柱痕迹。简报已经提到,这些遗存可能属于某种下棺设施[22]。根据西岗M1棚架设施的复原,可推知刘家洼M1的柱龛内原先应插有横木,垫石的作用则主要是固定横木,柱洞内原先插有立柱,为上方的横木起支撑作用。根据这些遗迹现象,基本可以确认刘家洼M1也应该存在与西岗M1类似的木构平台设施(图六)。 图六 陕西澄城刘家洼M1木构设施复原示意图
(图片来源:根据[22]图六改绘,第49页)
山东滕州大韩M43是一座带东向墓道的甲字形竖穴土坑墓,墓葬年代为战国早期[23]。在其墓道靠近墓室一侧有一条南北向的隔墙,隔墙西部分布三条东西向凹槽。滕州大韩墓地地理上靠近邾国,两者在墓葬结构、丧葬习俗等方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可以作为相互比较的案例。例如,两者墓室内均置有器物箱,墓道靠近墓室处均置有一道隔墙。但二者之间也有一定区别,如大韩M43的三道凹槽位于隔墙西侧且倾斜朝向墓室。如果三道凹槽是放置横木所留,那么横木无疑会倾斜朝向墓室西侧底部。对比西岗M1的棚架设施遗存,与墓道隔墙、凹槽等遗迹相对应的墓室内亦可能存在柱洞或柱龛一类的遗迹,并根据实际需要保持横木的倾斜度,但大韩M43未在墓室内发现柱洞等遗迹。结合宝鸡茹家庄M1的椁盖四角发现四块卵石块[24],类似现象在山西天马—曲村I12M1的墓室四角也有发现[25],可能是立柱的础石,推测大韩M43墓室内的立柱下端可能原先设有垫石或垫板,用完即被移除。 除上述典型墓葬中的设施外,其余不少周代大墓中亦有针对实际需要而设立的简易或复杂的木构设施。例如,湖北荆州纪城M1的墓室西壁有1件木拍,在墓室北壁和东壁还发现8根起支撑作用的木棍或木板[26],其作用可能是为了防止墓壁坍塌。再如,宁夏彭阳姚河塬M4墓道中部壁面下的柱坑内发现有一个对称的木质立柱,墓室东西两侧的二层台上部各有一立柱,与墓道立柱基本对应,墓室二层台底部还散落有数根圆木[27](图七)。绛县横水M1011墓圹东端外侧发现一排柱坑,墓道北壁东端近墓室处有一道竖向凹槽和一组对称的柱龛,柱龛内有腐朽的圆木痕迹[28]。在墓道与墓室相接处凿有柱龛并置放圆木等现象还见于陕西扶风姚家M7、M8[29]等。北京琉璃河M1046南墓道底部也发现11条横贯墓道东西两壁的凹槽,每条凹槽的两端伸入墓道东西两壁,在墓道壁上形成柱龛[30]。河南平顶山应国墓地M95墓道近墓室处有一平台,在墓道近墓室处的底部与墓室之间有一根东西向放置的圆木遗痕,在墓室底部的东南角和西北角各有一柱坑[31]。这些发现均可能与墓葬修建或者墓主下葬等用途有关,部分遗存应是木构棚架设施所遗留。 图七 宁夏彭阳姚河塬M4木构设施遗存 (图片来源:[27],图五,第525页)
值得注意的是,山东沂源东里东台地M1的椁室四角各有一“下葬柱”插入二层台内,椁室西部北侧的“下葬柱”保存较好,为圆形独木柏木,表面髹有黑漆,残长1.4、直径约0.25米。发掘者认为四根下葬柱分别与外棺边板底部的凹槽缺口、外棺盖板边棱上的斜凹口相对应,凹槽缺口、斜凹口则是用来横穿、固定棺束的,并推测下葬桩为文献中的木碑[32]。由于壁龛内有随葬品,同时从墓道底部可直接通向椁室,无需搭建木构平台,因此该墓采用的方法可能是直接在椁室四角插立木碑用以牵引木棺,这与西岗M1等墓葬搭建木构平台是有所不同的。前者“下葬柱”深埋于二层台下1.2米,分别与外棺边板底部的凹槽缺口、外棺盖板边棱上的斜凹口相对应,故竖立木碑的可能性较大;而后者柱洞较浅,如若竖立木碑,其稳固性较差。这也提示我们,在实际分析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壁龛大小、墓道通向椁室的便捷性、柱洞深浅,以及二层台预留的操作空间等各项因素。 此外,山东青州西辛战国墓的北墓道南端东侧近墓室部分发现一处与建筑有关的遗迹,发掘者结合墓葬石椁的缝隙之间融有铁汁或铅汁的现象推测,建筑遗迹应与现场冶炼有关[33]。西辛战国墓的建筑设施明显区别于其他墓葬。另外,钱耀鹏等认为文献中的“县封”很可能是指丧期之内棚架封闭墓穴的现象,考古发现中之所以罕见或不易确认“县封”遗迹,原因可能在于丧期之后一般需要撤去“县封”设施而为丘封之度[34]。这提醒我们,墓穴内还可能存在与葬仪相关的设施,在今后墓内棚架设施的复原研究中也需要引起重视。 总体而言,针对不同的实际需求,墓葬中的木构设施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并可能存在区域性差异,对其复原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论。一般来讲,大型墓葬的修建有生前预作和死后建造两种形式,前者周期一般较长,后者工期则相对紧张。搭建专门服务于墓葬修建、下葬等需求的棚架设施是非常必要的,在墓道与墓室之间搭建木构平台一类的棚架设施显然是比较有效的方法。 三、结 语 以往对商周时期墓葬设施和结构的研究主要关注墓葬本身和墓上建筑等,缺少对墓葬建造、使用过程及相应设施的研究,而墓内棚架及相关设施的复原对于我们了解先秦时期墓葬的建造过程、葬仪等问题具有重要价值。根据本文对西岗M1墓内棚架设施的复原以及同时期其他墓葬墓内设施的梳理,可知周代已经出现针对不同实际需要的墓内木构设施,这些木构设施因材质腐朽或葬毕拆除等原因,只能留下简单的遗迹现象。墓葬中的柱洞、柱龛、凹槽、石块等遗迹遗物之间通常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其本身所揭示的是木构设施不同构件之间的内在关系。在复原时,首先需要详细采集柱龛、柱洞、凹槽等遗迹信息,然后联系平面和立体的遗迹现象,进而复原墓葬棚架及相关设施的结构和功能。同时,考古材料的保存和第一手材料的信息提取,也常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土坑墓的清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墓室、墓道中的各个位置是否存在柱龛、柱洞和凹槽等遗迹现象,要尽可能使材料信息更具完整性。今后需重视对这类遗迹的识别,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对墓内棚架及相关设施的复原研究。
[1]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考古系、邹城市文物局:《山东邹城市邾国故城西岗墓地一号战国墓》,《考古》2020年第9期。下文引用简报材料不再另注。
[2]刘尊志:《汉代墓外设施研究:以王侯墓葬与中小型墓葬为参考》,科学出版社2021年。 [3]河北省文物研究所、鹿泉市文物保管所:《高庄汉墓》,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3—11页。 [4]刘尊志:《河北阳原西汉墓葬的两个问题》,《文物春秋》2021年第1期。 [5]河北省文物研究所等:《献县第36号汉墓发掘报告》,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河北省考古文集》,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241—260页。 [6]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张家口地区文化局:《河北阳原三汾沟汉墓群发掘报告》,《文物》1990年第1期。 [7]朱磊:《试论先秦墓道的使用与墓葬的规格》,《中原文物》2008年第1期。 [8]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403页。 [9]同[8],第1776页。 [10]杨华:《叶家山曾侯墓地所见西周早期丧葬礼制四则》,《江汉考古》2013年第4期。 [11]a.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山西绛县横水西周墓地M2158发掘简报》,《考古》2019年第1期; b.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等:《周原遗址东部边缘:2012年度田野考古报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68—76页。 [12]a.韩伟、焦南峰:《秦都雍城考古收获》,《考古与文物》1988年第5、6期; b.马振智:《试谈秦公一号大墓的椁制》,《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5期。 [13]清·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间诂》,中华书局2017年,第557页。 [14]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彭林整理:《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820—821页。 [15]宋·李如圭:《仪礼集释》卷24,清乾隆武英殿聚珍版书本,第4页。 [16]同[8],第1775—1776页。 [17]同[8],第1777页。 [18]同[14],第821页。 [19]王青、路国权、郎剑锋、陈章龙:《山东邹城邾国故城遗址2015—2018年田野考古的主要收获》,《东南文化》2019年第3期。 [20]郑玄注、孔颖达正义、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401—402页。 [21]王玥:《磨沟墓地墓道棚架设施与埋葬过程研究》,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22]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等:《陕西澄城县刘家洼东周芮国遗址》,《考古》2019年第7期。 [23]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滕州市文物局:《山东滕州市大韩东周墓地第一次发掘简报》,《考古》2021年第2期。 [24]卢连成、胡智生:《宝鸡图片国墓地》,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272页。 [25]北京大学考古系、山西省考古研究所:《1992年春天马—曲村遗址墓葬发掘报告》,《文物》1993年第3期。 [26]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北荆州纪城一、二号楚墓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第4期。 [27]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彭阳县文物管理所:《宁夏彭阳姚河塬遗址Ⅰ象限北墓地M4西周组墓葬发掘报告》(上),《考古学报》2021年第4期。 [28]山西省考古研究院等:《山西绛县横水西周墓地1011号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2022年第1期。 [29]同[11]b,第68—76页。 [3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京市文物工作队:《1981—1983年琉璃河西周燕国墓地发掘简报》,《考古》1984年第5期。 [31]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平顶山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平顶山应国墓地九十五号墓的发掘》,《华夏考古》1992年第3期。 [32]任相宏、郑德平、苏琪、杨中华:《沂源东里东台地一号战国墓及相关问题的思考》,《管子学刊》2016年第1期。 [33]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青州市博物馆:《山东青州西辛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2014年第9期。 [34]钱耀鹏、李娜:《先秦“不封不树”葬仪的考古学辨析》,《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